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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大学校园内抢劫三次获刑
发布时间:2012-05-29 13:39: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汪国振)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被告人韩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查明:2010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韩富在海拉尔区呼伦贝尔学院图书馆门前,用手搂住放学的张某脖子欲实施抢劫,因张某(男)反抗而未得逞。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韩富在海拉尔区呼伦贝尔学院图书馆门前,用手勒住焦某(女)的脖子,对其使用胁迫手段实施抢劫,抢走人民币100元及1美元和1000元韩币。1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韩富在海拉尔区呼伦贝尔学院职教楼门前,用手勒住人李某(女)的脖子,并对其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实施抢劫,抢走人民币50元。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韩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韩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2010年8月20日21时的两起犯罪,系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连续对途经此地多人抢劫,应按一起抢劫犯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确系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应认定为一次犯罪,对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韩富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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