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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法院多元纠纷解决新路径
作者:张海   发布时间:2012-05-29 15:24:50


    摘要:诉讼并非最完美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正义,许多国家不断探索并建立诉讼内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而建立和完善以法院为核心的多元、文明、和谐的纠纷解决模式,这既是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神圣使命,也是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本质要求。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概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不断完善以“各级组织联动、分流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基层群众受益”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许多基层矛盾纠纷在萌芽状态就得到及时、有效、公平、和谐地解决,实现小纠纷不出村(社区)、一般纠纷不出镇(街办)、大纠纷不出县(市)。积极引导社会改变“法律纠纷就是司法纠纷、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从基层源头抓起、从多元化格局入手,发挥社会主体和当事人的自主性,注重疏导分流和形成合力,建立与“诉讼途径”相衔接、相配合的纠纷解决渠道,为不同的纠纷寻求最适宜的解决方式。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现状

   首先是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增长,法院工作正在承受着巨大的诉讼压力。近年来,法院人员增补缓慢,法官数量由于新老交替不断下降,审判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审判一线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审执压力增强,难免出现个别法官办案作风粗糙、忽视工作细节的现象,容易导致个别案件办案质量存在瑕疵、社会效果不佳。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虚化,致使一些非常简单的纠纷进入诉讼渠道,既造成诉讼压力增大和诉讼资源紧张,又造成了群众讼累和社会资源浪费。其次是现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够健全完善,社会矛盾解决渠道单一,基层纠纷得不到合理有效疏导,“打官司”成为许多当事人的普遍选择,导致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平和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更趋紧张、更加复杂;群众的思想观念不够理性,缺乏法律经验和习惯,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的信心和动力不足;基层组织职能弱化,没有足够的人员和经费保障,很难尽责地承担解决纠纷职责;各种解决纠纷的机构衔接不好,信息资源不能共享,相互不能形成合力,有时矛盾纠纷解决结果存在差异。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新路径

    夯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坚实基础,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范畴内,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力量,必须通过依法处理诉诸法院的案件,实现平息矛盾、恢复秩序、稳定社会的司法目的。实践中,法院引导法官把“胜败皆服”作为第一追求,把“定纷止争”作为第一目标,把“促进和谐”作为第一责任,自觉地把协调机制贯穿到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通过合理运用调解或撤诉方式化解纷争;通过和解方式,处理刑事自诉和附带民事案件以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通过协调途径,平衡行政纷争、促进“官民”和谐。在此基础上,法院应坚持以促进社会和谐为基本定位,把司法功能向诉前拓展、向判后延伸,拉长司法服务“链条”,充分发挥司法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努力实现平衡利益冲突、社会各方满意的“双赢”目标。

    (一)、 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搭建“对接平台”。法院建立与调解组织的联络制度,在法院设立了“人民调解窗口”,在人民法庭设立了“指导人民调解办公室”,安排专职法官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建立“人民调解文书分析、评阅制度”,2011至今年共评阅人民调解文书179份,提出有关建议58条,并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或观摩庭审37场次,增强了调解人员的法律业务能力。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搭建“引导平台”。法院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加大对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宣传,通过介绍仲裁、调解、协商等非诉解决方式的基本情况和经验做法,使公众了解非诉解决方式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相对于诉讼程序所具有的迅速、经济、简便的优势,引导群众形成正确、理性的解决纠纷的观念,权衡利弊,逐步认同,并自觉地选择非诉方式来解决纠纷。

    (二)、建立资源共享机制。田阳法院发挥司法资源优势,利用司法裁判结果的权威性,主导建立了资源共享机制,组织法官对典型案例分类整理,提供给基层组织,作为解决纠纷时的参照。如,全年向每个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涉及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等10个方面具有代表性、普遍性的案例3百余份;向劳动保障、卫生、交警等行政部门提供涉及劳动争议、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7个方面的典型案例200余份。

    (三)、推动律师(法律工作者)作用的发挥,与律师协会共同建立起“联系沟通、协力解纷”的工作机制,发挥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经验的优势,通过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活动,促使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自治解决。据统计,2011年至今,田阳法院通过律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达309件。

    (四)、建立优势互补机制。行政职能部门和工会、妇联等社会组织具有专门知识和特定社会经验,熟悉纠纷生成原因,他们参与调解,让当事人信服。田阳法院建立民调网络和委托调解机制,发挥各自的互补优势,引导不同类型的案件由不同的组织或部门进行解决。2011年至今,田阳法院共委托工会、妇联、消协等部门调处纠纷467件,邀请村委或居委主任、企业工会主席以及社团负责人参与诉讼调解200多件次,取得良好效果。广泛开展法官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五进”活动,通过深入矛盾集中部位,走近各类解纷主体,帮助完善预防机制,使多元化纠纷解决网络更加严密。在城区居委会设立“法官联系点”,方便社区居民随时联系、咨询、立案和诉讼,对当地居民中发生的轻微刑事案件、偶发性矛盾纠纷,与有关组织和人员协同配合,依法及早地予以调处化解,选择典型案件在联系点就地开庭、以案讲法。2011年至今,田阳法院法官联系点指导解决纠纷430件,组织法律宣传18场次,预防“民转刑”案件25件。

    (五)、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法院在党政部门以及在村庄、社区等基层单位建立起33个信息点,基层调解人员兼任信息员,在群众与法院之间构建社会矛盾信息反馈网络。2011年至今,法院向行政机关、基层组织和厂矿企业提供司法建议40多份,全部被采纳。

    (六)、推动人民陪审员作用的发挥。田阳法院共选任21名人民陪审员,先后参与审理案件864件,促进了司法公正、公开,通过发挥其专业特长,保障了专业性较强案件的公正审理。法院建立“基层情况反馈制度”、“法院信息通报制度”,2011年至今,有290名人民陪审员对所在地发生的536起纠纷进行了调解疏导,有效防止了矛盾激化。推动行业、专业人员作用的发挥。法院受理专业领域内的纠纷,其处理往往有赖于技术鉴定和行业标准,为此,田阳法院与行政机关建立起“双向协调制度”,对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特定行业的纠纷,一般由业内专家作为解纷主体,确保这些纠纷得到一个权威的、符合专业性特点的公正结果。对已经成诉的纠纷,法院吸纳劳动、卫生、质检等行政部门的专业人士参与案件调解处理150件(次),达到了疏导解决纠纷的目的。

    通过这些措施,田阳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下,除通过审判保障诉讼外解决机制的功能充分发挥外,还将不断地进行审判管理的改革与探索,进一步改进审判工作,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解决机制的负面影响,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把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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