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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一信用社出纳挪用资金19万获刑
发布时间:2012-05-30 14:57: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希)
2012年5月3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游园兵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04年至2005年期间,游园兵利用其担任丰城市铁路镇农村信用社艾湖分社出纳的职务便利,多次从艾湖分社金库中挪用现金,用于参与赌博活动。2005年6月25日,丰城市信用联社到艾湖分社检查工作,游园兵为躲避检查,便采取空取、空存的方法,伪造客户的签名,填写取款凭条,填补金库短缺款142000元。检查组离开后,游园兵又伪造该三位客户的签名填写存款凭条,将帐面手续补齐。至案发时,经清查艾湖分社金库,发现金库短缺现金共计人民币192999.67元。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亲属为其退赔了部分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游园兵利用其管理资金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且数额巨大,用于参与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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