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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觉”局长张远周受贿34.8万元领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2-05-31 11:10:11


被告人张远周在法庭上受审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次安)   广东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因在二审的法庭上翻供,称其在侦察阶段供述的犯罪事实,是在出现了“幻觉”的情况下招供而闻名的原广东省始兴县水利局局长张远周受贿一案,终审判决维持原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的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3年间,被告人张远周任始兴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在始兴县河角、宝溪和远迳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过程中,多次收受工程施工老板夏某给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3万元;2005年至2006年间,张远周在始兴县城南镇河南村谢屋组兴建一栋二层半的楼房时,夏某帮其垫付了做房子的工人工资2万元。至案发时,张仍然没有支付该笔费用;1999年至2006年,张远周在任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其系始兴县墨江河堤一期、二期和始兴县城市防洪建设工程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多次分别收受工程施工老板段某、曾某给的现金人民币16万元和13·5万元;2001年至2003年,张远周在任始兴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在始兴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过程中,四次收受工程施工老板刘某给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张远周的家属已代其退还赃款50万元。

    被告人张远周于1992年11月至1997年12月任始兴县司前镇党委书记;1997年12月至2007年2月任始兴县水利局局长;2007年2月开始任始兴县林业局党委书记。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始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远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夏某等人贿赂的人民币34·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该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宣判后,张远周以量刑过重为由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5月8日二审开庭审理的法庭上,被告人张远周陈述上诉理由时说:“指控我的这些所谓的数额,是施工单位逢年过节时以送红包的形式送的,我没有给施工队特殊照顾,没有对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我也没有特别照顾他们,给他们增加利益。整个受贿数额我不可能每一笔都记得清楚,这是一笔糊涂帐。我是在出现了幻觉的情况下,抱着相信办案人员会调查清楚,才基本承认的。一审对我的判决不公,该减除的(数额)没有减除,再说我不是索贿,是他们出于感激我,逢年过节给我送的,而且有些我都主动上交了。为此,我请求二审法院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法庭针对张远周“出现了幻觉”一说,当庭播放了两份案件侦察机关讯问张远周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可以看到张远周的精神状态良好,回答问题也比较清晰,并对自己犯罪的事实做了交代。

    张远周对此辩称:这个录像只是看到表面,不能看到心理。当时做录像有原因,办案人员说我如果翻供,就没有自首,我当时想到如果自首,判得就比较轻。我想争取最轻的处理。而且当时我太太也病了,我想赶快出去。那些数字都是他们提示我的,在这种情况下,我错失了两次把我的问题说清楚的机会。

    韶关中院对于上诉人张远周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受贿34.8万元数额有误,主要是段某和曾某的行贿数额有误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张远周多次供述其收受段某17.8万元,收受曾某13.5万元,且供述的受贿时间、地点、数额均与段某、曾某的陈述相互印证,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张远周提出其没有索贿,收受的钱都是逢年过节施工单位以送红包的形式送的,没有给施工队特殊照顾的上诉意见,经查,张远周有权决定内部招标的邀标对象、招标规则及对工程款的结算,张远周虽没有索贿,但其利用职务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收受他人红包,行贿、受贿双方均明知这种年节红包的给予是建立在“权钱交易”的基础之上的,行贿人也正是看中这样的“投资”具有可期待的利益而送钱的,其收受红包的行为构成受贿,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也不予采纳。

    据此,终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远周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被告人张远周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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