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演员转签起纷争 郭珍霓向经纪人赔偿50万
发布时间:2012-06-01 08:54:00


演员郭珍霓(资料图)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李铮)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了演员郭珍霓与经纪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郭珍霓向经纪人赔偿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其经纪人向其给付演艺收益二十二万余元。

    参演《步步惊心》、《唐宫美人天下》走红的演员郭珍霓与经纪人的官司自去年法院立案受理后,双方各执一词,其经纪人向郭珍霓索要50万元转签费及100万元预期佣金赔偿,郭珍霓指出经纪人拖欠各项演艺收入,并未告知其实际应得收入。本案经多次开庭,双方核对账目后,法院于近期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更符合委托合同的性质,故依据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故其经纪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合同约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之后,如郭珍霓要求转签,应向经纪人支付转签费50万元,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合同对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所有经济损失的权利。对于转签费的性质,合同中并未解释,双方在庭审中对转签的含义不能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50万元应为解除合同应赔偿给对方的经济损失金额,故予以支持,但经纪人要求100万元预期佣金损失因无合同约定,且双方在解除委托合同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已终止履行,经纪人再要求郭珍霓赔偿其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后可获取的佣金,违反公平原则,且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庭审中,经双方核对账目显示,经纪人尚欠郭珍霓部分演艺收益及广告收益,法院在扣除经纪人为郭珍霓垫付的各项费用后予以调整,判决经纪人向郭珍霓给付演艺及广告收益22.318万元。



责任编辑: 王丹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