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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建房出售 未能办证买家获赔
发布时间:2012-06-01 14:08:49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卢春来 胡仁明)   集体土地建房出售并承诺包办房产证,收钱后因未能办房产证,买家诉至法院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许某、徐某某退还原告宋某已付购房款117500元;补偿原告宋某装修款21215元;赔偿原告宋某其他损失34312.8元。5月30日,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

    2006年,被告许某、许某某合伙在会昌县西江镇战前大道东侧西江村卜古坑小组的集体土地建起了一栋四层的楼房。2006年9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将一层店面和二层套房卖给原告,合计价款为133600元;被告许某、许某某包办房产证。2006年12月26日,被告将房屋交付给了原告宋某,此后,原告宋某搬入居住至今。原告宋某多次催促被告要办好房产证,被告一直未办好。

    该院认为:被告许某、许某某在未经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并以商品房的方式出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至本案庭审结束,仍未得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应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被告依法应退回购房款和补偿装修费用,原告退回房屋。因无效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经济损失,本案房屋买卖中,被告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建房出售,并承诺包办房产证,应当承担无效合同的主要责任,原告宋某在签订协议时未尽到审查合法性的注意义务,亦有一定过错责任,被告应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80%。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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