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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法院成功调处交通事故案件
发布时间:2012-06-04 16:46:5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崔海宁)
6月4日上午,江西武宁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原告徐某与被告段某、保险公司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
2011年2月18日20时40分,被告丈夫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途径省道306线47KM路线停车检查的徐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身体多处骨折,刘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经武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丈夫刘某负主要责任,原告徐某负次要责任。事发后,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三十多万元,保险公司负连带责任。 在审理阶段,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段某表示出非常的不理解,她认为事故是谁也不想看到的,侵权责任的产生是死者造成的,作为其亲属没有法定的赔偿义务,况且她的丈夫过世了,她也是受害者之一,她也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特殊情况,为妥善处理该起纠纷,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经过多次调解中,原告徐某表示出对被告的理解,一再减少要求被告赔偿的数额。保险公司也主动简化程序,力促调解。在多方的努力下,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使得一起棘手的案件得以顺利解决。临走时被告段某对承办法官说:“多亏了你们法院做调解工作,既考虑到了我们这方的苦难情况又解决了原告的难题,真谢谢你们。”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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