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在公路中间堆放障碍物拦车抢劫,案发后潜逃到外省躲藏了八年,最终决定向公安机关投案。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993年11月7日凌晨3时许,廖某、罗某、袁某等七人(均已判刑)同被告人谢某经商议后,来到袁州区慈化镇清水塘路段,用土砖和石头堆放于公路中间设障,拦下被害人段某从湖南浏阳方向开来的双排座汽车,罗某等人上车,被告人谢某等人围在车边,采取殴打、搜身、威胁的手段,抢得现金1300元及石英手表二块,谢某分得赃款100余元。同年11月20日,谢某又伙同他人在株洲开往宜丰的客车上,抢劫被害人况某现金90元。之后谢某为逃避抓捕,一直在外地躲藏。2011年11月23日,被告人谢某最终决定到公安机关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1993年11月7日的抢劫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谢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时仅如实供述第一次的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谢某与其他同案犯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