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讲“义气”帮友打架潜逃两年自首
发布时间:2012-06-13 15:00: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海宁 梁秀华)   广西灵川县青狮潭镇油塘村委的男青年康初荣,因讲哥们义气而帮助他人打债主并致其重伤。作案后康初荣一直逃跑在外近二年,当他自知罪责难逃后,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2年6月11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康初荣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康初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现年28岁的男青年康初荣是广西灵川县青狮潭镇油塘村委枫木田村的农民。2009年期间,灵川县青狮潭镇的男青年秦好强(已判刑)因欠本县的涂佳林1500元,一直未还。为此,涂佳林多次找秦好强,催促他及时还款,为拖延还款期限,2009年8月25日这天下午,秦好强找到康初荣及崔润伟(已判刑)、石志伟(在逃)等人同他们讲了此事,要求几人帮忙。为讲朋友义气,康初荣、崔润伟、石志伟等人当即答应,随后几人携带砍刀,乘车来到灵川县十字街,在找到涂佳林后即对其进行殴打,涂佳林被打后往灵川县第三小学方向逃跑,当跑到灵川县第三小学围墙旁时,被崔润伟、康初荣、石志伟等人追上并持刀砍伤。涂佳林受伤后,送医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涂佳林人身损伤程度为重伤。事情发生后,秦好强、崔润伟很快被抓获归案,康初荣、石志伟即外逃。2011年10月20日,自知罪责难逃的康初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康初荣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康初荣积极参与本案,且实施了持刀伤害被告人的行为,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康初荣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康初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