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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伤他人遭报复被打成轻伤
发布时间:2012-06-25 10:30: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行文)
周某因做矿藏生意与三里的王某产生过节,于2006年11月在广西武宣县城“豪门”娱乐城包厢用啤酒瓶砸伤了王某的头部,气愤的王某纠集了一群人在周某做生意来回的路上拦截,将周某打成轻伤,同车的朋友一人被打成重伤。
2006年12月12日13时许,周某驾驶五菱车搭乘翁某、彭某从三里赶回东乡,在途经横岭路段时,被早已在此等候的王某同村人拦下,手持木棍、砍刀砸烂五菱车的玻璃,并殴打在五菱车上的周某、翁某和彭某,三人身上均多处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周某、彭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翁某损伤程度为重伤。 2011年12月,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参与打架的事实,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交来5000元,用以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武宣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王某持刀积极参与围打被害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王某是应邀参与打架,未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比照其他同案主犯,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和地位相对较小,量刑时可酌情考虑。案发后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参与打架的事实,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武宣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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