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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买卖房屋男子拳打他人被罚
发布时间:2012-06-19 10:47: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郑在斌 彭俊)   姐姐购买他人房屋产生矛盾,弟弟因此与卖家发生冲突。卖家一时冲动打伤闹事的弟弟,就须为行为付出“代价”。日前,安徽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胡某、汪某在受到了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后,被告胡某还被判赔偿原告方某因左眼受伤的损失5686元。

    2011年6月29日中午,在被告胡某家中,原告方某因其姐购房胡某的房屋,而与之起冲突,胡某让方某出去未果,便打了方某左眼一拳,后胡某被人拉开。在门口汪某将方某推出门外,并踢其一脚。2011年7月25日,宁国市公安局对胡某、汪某分别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方某左眼受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左眼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左眼受伤,系因胡某的侵权行为所致,并非被告汪某踢其一脚所致,故其所诉的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胡某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汪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如上。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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