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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一村民小组长为弟弟建房挪用公款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14 13:57: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利用自己担任村民小组长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组上的补偿给弟弟建新房及开办砂场等,结果因此而领到刑罚。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0年宜春市政府在袁州区渥江镇某村征地用于先锋机械厂车间搬迁。渥江镇政府委托各村民小组组长管理并发放组上的征地款。郑某系该村某村民小组组长,便按村里要求以自己名字开了专门账户。后村委会将32万余元征地款存入该账户,安排郑某保管该账户的存款折,由该组妇女组长易某保管账户密码。后郑某在易某丈夫郑某群的帮助下,先后两次将204000元征地款借给其两个弟弟用于建造新房、开办砂场等,另外挪用15000元自己使用。案发后郑某主动到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利用其担任村民小组长的职务便利,在管理土地征用补偿款时,挪用该款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及其自己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郑某自动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案发后归还了挪用的公款,可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法院由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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