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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残疾人进入高速路被撞身亡 管理方遭索赔
发布时间:2012-06-14 13:52:28


     光明网讯   一名智障残疾人步行进入封闭管理的高速公路,不幸被高速行驶的车辆撞死,家属将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管理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23万余元。

    2012年3月7日晚,李某在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京沈高速公路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管理的京哈高速公路北京段进京方向21.7公里处,与一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因李某系步行进入高速公路且其为残疾人,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查证认定事故双方为同等责任。2012年4月21日,双方就事故赔偿达成和解,在同等责任基础上,由肇事车辆向原告方赔偿27万元。

    原告方认为,造成李树清死亡的责任人不仅为车辆一方,被告作为事故发生地京哈高速公路北京段这一封闭高速公路的管理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李某“系步行进入高速公路“,而作为该高速公路管理人,被告应依法履行监视、注意、管理等安全保障义务。既要保证高速公路通行车辆的畅通安全,亦应履行监管义务,防止行人擅入高速公路,以保证行人人身安全。李某作为智障残疾人,其步行进入封闭管理的高速公路,并最终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进而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应当对其进行赔偿,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238651元。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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