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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
作者:龚箭 蒲金军 发布时间:2012-06-15 10:57:51
【论文提要】:
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通过组织、领导、评价、指导、监督、制约的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是为民司法的应有之义,是提升案件质效的必由之路,是实现法院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 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构成人民法院管理的三大支柱,其中审判管理是各项管理工作中的中心内容,有其固有的特点和规律。现行的审判管理机制,缺少对审判程序统一管理的部门,各种管理职能分散在不同部门,难以形成合力,个案的处理情况无法控制,某项审判工作的进展情况也难以准确动态把握;各级法院对审判管理的理论认识和实践做法各异,立法缺失,标准不统一;审判管理质效评估系统不完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不健全,信息化程度不高,保障机制跟不上,无论在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都很难实现对审判工作的科学管理与决策,直接制肘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实现。当前,加强审判管理已经成为共识,但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尚未普遍建立起来。如何建立一种现代化、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是法院建设、改革面临的重大课题。 1 绪 论 1.1 问题的提出 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是人民法院建设、改革面临的重大课题。各地法院都在“如火如荼”的开展审判管理改革。但在理论上,显示出经验总结提炼不足、方法路径认识不清的缺陷;在实践上,做法不一、机构职能混乱;无论在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都很难实现对审判工作的科学管理与决策。当下,只有在科学认识审判管理基础上,才可能找到构建审判管理机制的正确路径。 1.2 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的重要意义 1.2.1 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是为民司法的应有之义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越来越多,对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正如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他们不仅期望裁判结果公平公正,还要求裁判过程公开透明;不仅期望司法公正廉洁,还要求司法文明高效;不仅期望诉讼便民利民,还要求法官亲和热情。”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保证司法公正廉洁高效便民,必须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从制度上、管理上堵塞漏洞,实现司法公正、廉洁、为民这一总目标。 1.2.2 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是提升案件质效的必由之路 审判工作的永恒追求在于公正和效率,而审判质效是公正效率的外在表现。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就要不断提升审判质效;要实现审判质效提升,要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建成上下联动运转高效的审判质效评估调控系统。“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要更加注重加强审判管理,向管理要质量、要效率、要形象”。 可见,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运行机制,已经是法院适应新形势的必然要求和完成新任务的迫切需要。 1.2.3 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是实现法院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 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滞后的矛盾。 形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就是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司法资源配置不够合理,审判执行工作机制不够完善等,这已经成为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瓶颈”。要解决好这些问题,仅仅靠增加审判力量、靠加强思想教育、靠一般性的工作要求是不够的,必须更加注重科学管理,更加注重创新管理机制,更加注重挖掘内部潜力,更加注重统筹兼顾。审判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人民法院各个业务部门,环节多,难度大,要求高。唯有通过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调整人员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机制,增强队伍建设活力,推动人民法院执法办案及其他各项工作科学发展。 2 审判管理的现状 2.1 理论认识不统一 回顾审判管理的发展轨迹,可以发现,不同时期审判管理改革各有侧重,异彩纷呈。理论界围绕“要不要审判管理,要什么样的审判管理”等问题争议不断。这些争论既反映了改革者的纠结与无奈,也加深了人们对审判管理的理性思考。 2.1.1 审判管理存废争论 审判管理的存废在理论界存在争议。管理是指“人们为实现一定的共同目标而对被管理对象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和控制的活动的总称。” 马克思曾言:“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必须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 由此道明了,凡有组织,凡有较大活动,必有管理。审判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总称,是诉讼程序的中心阶段。” 显然是需要多人参与的“共同劳动”,当然离不开管理。审判管理就是“人民法院通过组织、领导、评价、指导、监督、制约的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对审判权进行管理,就意味着对审判权运行进行监督和控制。 为此,对于审判管理的存在是否合理,有两种截然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审判管理合理,理由有四点:一是权力需要制约。“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若审判权不受任何制约,难免出现审判权的专断与滥用。二是现行法律有规定。《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中设置了院庭长的审判管理权。三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需要。 由于人类自身认识能力尚存局限性,法官个人的裁判难免考虑欠妥或难免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与诱惑,必须设定必要的权力约束和监督。一种对审判管理存在质疑,认为审判管理不合理,应予废除,理由有四点:一是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审判管理权的越界行使和程序性缺乏,阻碍审判活动的公正规范运行。 二是容易导致司法权行政化。审判管理权使审判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界限模糊化,容易造成审判权行政化。三是行政化审判管理与司法独立背道而驰。以案件评查为例,如果其结果作为岗位目标考核、评先树优、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法官基于经济、政治因素考虑,案件办理必然谨小慎微,独立品质难于彰显。四是现代法治国家没有我们所讲的审判管理。他们审判管理的主体是具体案件的承办法官,而法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辅助性支持。 这些疑问和争论,使得很多改革者在推动审判管理改革时不得不瞻前顾后,左顾右盼。 2.1.2 审判管理的性质争论 审判管理的性质是行政性管理还是司法性管理,也存在多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有机关就有行政,有行政即有管理。法院以审判为主业,当然法院的管理即审判管理,故审判管理就是行政性管理。由此,审判管理主要是审判流程管理、审判业绩考核、审委会服务、案件质量评查等。此处的“审判管理”往往以服务、监督、评价审判管理权为职能,不包含“直接作用于审判权、影响案件实体裁判的管理”。另一种似乎惟恐避“行政”而不及,谈审判管理必与“审判权”相连。认为“审判管理权是审判权的下位概念,即审判权可分为法官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 或者审判管理权是审判权的衍生性权力,间或“也承认其行政性属性,但主要以直接作用于审判权为主轴”。 此种认识下的审判管理可称之为“司法性审判管理”,往往将其主体暗设为院庭长,其手段以“点、线、面”划分,在点上管住重大案件,确保案件质量;在线上管住审理流程和节点,确保审判效率;在面上分类指导,促进审判质量与效率提高。 其效果往往是作用于案件实体处理。此论下的审判管理还经常将制定审判综合文件、改善司法环境、扩大司法公开、加强审判监督等作为审判管理内容。 2.1.3 审判管理的范围不明确 审判管理的范围不确定,有狭义与广义之分,亦有“小管理”与“大管理”之别。广义的审判管理,既与队伍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并列,泛指一切与审判工作直接相关的管理;又时而扩张为整个法院的管理,当然这与法院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相关。实际上,在使用“审判管理”一词时,其所包含的外延范围在不同语境下是不同的,由此反映了对“审判管理”的认识不深入、不确定。 2.2 实践做法不统一 2.2.1 传统管理模式 当前尚未进行审判管理改革法院,通常采用的是传统审判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机构缺位、职能分割、职责分散、资源调度分立”。 其基本特征具体表现在:一是在管理主体上,多头管理,没有一个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协调处理审判管理事务,审判管理工作多个部门分别行使,管理职责分工不明,信息分散。二是在管理目标上,审判管理目标不明确,管理内容不具体、不特定。三是在管理手段上,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主要通过审判委员会、全院办公会、庭务会议、裁判文书签发以及日常的管理来完成。四是在管理效果上,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形成了审判管理条块分割的局面,阻碍了作为审判管理基础的信息流通,切断了审判执行工作流程之间的衔接,破坏了相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管理效果不能得到较好体现。 2.2.2 绩效管理模式 以江苏法院为代表的绩效管理模式,三级法院统一成立单列的审判管理办公室,推行以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体系为导向,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绩效考评、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等为手段的综合性审判管理机制。 2.2.3 诉讼服务管理模式 以北京海淀区法院为代表的诉讼服务管理模式,成立了专门从事诉讼事务管理与服务的机构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外开展以当事人为主导的诉讼服务,对内开展以法官为主导的审判服务,从以职权为主导的法院模式向以法官和当事人为主导的法院模式转变。 2.2.4 两权关系管理模式 以成都中院为代表的两权关系型审判管理模式,2007年9月,在全国法院率先探索了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有效运行与制约监督的“两权”改革。 成都中院的两权改革创新了审判管理机制,自主研发了确保“两权”制度刚性运行的软件系统,实行点、线、面体系化管理,点上管住重点案件和重点人员,线上管好主要审判流程及关键节点,面上做好案件的综合指导。审判组织行使审判权,审判机构行使审判管理权。 2.2.5 内部分权制衡型审判管理模式 以重庆法院为代表的内部分权制衡型审判管理模式,以是否有效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为检验审判管理成效的最终标准,以服务诉讼、服务审判、服务决策为根本出发点,以保障司法公正、廉洁、为民为终极目标。管理主体包括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审判管理办公室和法官自身。目前初步建立了以院长和审委会为领导核心,审判管理办公室为组织协调平台,各审判业务部门和全体法官共同参与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实现院长的宏观管理、审判管理办公室的中观管理、庭长的微观管理以及法官的自主管理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3 审判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审判管理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认识方面的,也有的是改革进程中出现的。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了改革的进程和效果。 3.1 理论研究滞后、认识不统一 审判管理的理论研究不够,思想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统一。首先,关于审判管理权的性质、权能、功能定位,以及与审判权的关系等看法不一;关于审判管理运行机制认识不一,成立审判管理机构,开展审判管理工作成为共识,但是该机构的职责、功能如何定位、具体如何运行等,都有待很好地进行理论研究和总结实践经验。其次,认识跟不上形势的发展,有些法院的审判管理表面上看很热闹,但没有实际内容,这个制度,那个措施,无非是做做样子,好像是身不由己,被别人推着走。法官还处于被动管理的阶段,不是积极主动按要求做好,而是没有办法不得不做,不少法官感到按照审判管理要求操作工作量明显增加,对现有审判管理不适应、不习惯,未能从根本上认识审判管理的重要性。 3.2 标准不统一,立法缺失 审判管理标准不统一,立法缺失。如何衡量个案的质量,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科学的标准,何如衡量一个法院的案件质量,一直没有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按照非常笼统的标准,把案件分为三类,每年用很少的几个指标进行考核,难以比较各级法院工作的优劣。有的审判指标设置不科学,还长期扭曲了审判工作。比如过去一直用结案率来作为衡量效率的主要指标,结果造成很大法院年底结案不受案、年初收案无结案的怪圈。立法缺失主要表现在对审判流程管理上。审判流程管理的中心任务是解决案件的超审限问题。而各节点的期限与节点之间的期间设定是审判流程管理的重要环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均无明确规定,导致在审判流程管理中容易出现问题。一是法律未作规定使管理无依据。二是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操作不规范使管理难以落实。 3.3 缺少统一的管理部门或管理机构权威不高 现行的审判管理机制,缺少对审判程序统一管理的部门,各种管理职能分散在不同部门,难以形成合力,个案的处理情况无法控制,某项审判工作的进展情况也难以准确动态把握,无论在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都很难实现对审判工作的科学管理与决策,直接制肘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实现。实践中虽然也有不少地方法院尝试性地设立了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如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中心、审委会办公室、审务监评机构等,这些探索都具有一定进步意义,但仍存在认识不清、职责不清、定位不清的问题,如这些审判管理专门机构究竟是执行机构,还是兼具决策职能;审判管理机构与审判业务部门之间是平等的权利制衡关系,还是不平等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等,均造成了这些审判管理机构不能树立起应有的管理权威,其与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势必存在衔接、沟通等方面的难题,从而影响审判管理职能的发挥。 3.4 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存在的弊端 目前,我国较多的法院建立起了以审判质效评估体系为核心的法官考评体系,各地法院围绕设定的审判质效指标,通过指标排名所带来的高压态势,以及多层级的对质效指标提升的苛求管理,使法官被管理的心理压力增大,同时又增加了法官额外的审判管理事务负担,导致审判生产力并未得到充分解放。 3.5 保障机制和配套机制跟不上发展的需要 审判流程管理与现有的制度规定不衔接、不配套。我国现行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操作程序与法院所进行的各种审判管理改革不协调。一方面诉讼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司法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法院内部制度方面比较强调落实各种单项管理要求,两者之间的差异导致了审判管理的随意性和不系统性,影响了审判管理作用的发挥。同时,法院对审判管理权的调整与分配,必然会带来法院内部各部门的职能转变和机构设置的调整。目前这一问题是影响法院审判管理改革进程中较大的一个问题。对于需要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模式而言,面临受制于地方机构编制约束的问题。不少地方法院由于没有编制,只好将审判管理工作又分解到个别部门来完成,由于人员不足、职能交叉,往往流于形式。 3.6 信息化程度不高 近年来,各地法院大力开展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写文书基本靠手、发通知基本靠口、送文件基本靠走”的落后状态已有明显改变,但信息化、网络化在审判管理方面的功能仍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审判管理中最根本、最关键的基础数据录入不规范,责任不明确,制约了审判管理体制的顺畅运作。 4 构建审判管理机制的基本思路 4.1 价值取向 司法工作的目标,就是审判管理的价值取向。审判管理的意义,即在于通过规范、监督、优化审判权、执行权的运行,以机制改革保障司法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稳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职能充分发挥。 4.1.1 保障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立法的作用在于配置权利,行政的作用在于为权利实现排除障碍,司法的作用在于权利的救济。实体公正,是司法存在的正当理由,也是当事人诉求法院的最终目的。但司法公正的目的,不仅仅包括实体公正,还包括程序公正。只有程序公正,才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和保障。在设计科学审判管理机制过程中,审判管理需要遵循公正这一基本价值,成为实现公正价值的有力保障。司法公正体现在审判活动中,即在审判活动中要遵循正当平等的原则,审判结果和审判程序要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4.1.2 保障公正、效率和效益的有机统一 公正与效率是审判管理追求的基本价值,是构造科学审判管理体制的理论和价值基础。案件的剧增,使审判管理愈来愈受到重视,并被置于司法改革的显要地位,其核心是对审判资源进行合理地配置。实践证明,诉讼制度必须依赖于有效的管理手段,才能确保其正确实施和发挥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应有功能,同时,审判管理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最大化的重要保障。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实际上隐含着现代司法制度对正义的更高要求,揭示了效率与正义不可分割的联系。同时,审判管理是实现效益价值的有力保障。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加强诉讼流程和节点的管理与控制,能够有效提高案件处理的速度,同时降低法院在个案中的诉讼成本。 4.2 基本原则 4.2.1 坚持“科学管理,服务审判”的原则 审判管理只是一种工作方法,是一项工作措施,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必须紧紧围绕审判工作这个中心来展开。围绕科学发展抓管理,优化审判管理制度,健全审判管理组织体系,配强审判管理干部,促进司法资源、司法权力配置的优化。审判工作需要什么服务,审判管理就要提供什么服务,确保审判公正高效。围绕法官抓管理,充分关注法官的需求,创造有利于法官施展才能、释放潜能的工作机制和环境,为法官开展工作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 4.2.2 坚持制度管理的原则 制度管理是实现法院管理规范化的基础,坚持用制度管案、管权、管人、管事,是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管理的有益经验。坚持以制度建院,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建立各项审判管理规章制度,使法院各项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在制度落实上狠下功夫,定期考评,定期通报,跟踪督办,责任到人,建立较为完备、行之有效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案件质量管理机制、岗位目标管理机制、轮岗交流机制、教育培训和监督机制等。 4.2.3 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 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在审判管理中同样适用。要坚持全员管理,从审判委员会、业务庭到合议庭,从院长、庭长到审判长、法官,每个审判组织、每个审判人员,都纳入到审判管理体系之中。要协调和明确各层面审判管理主体的职责,明确各个管理主体应该管什么、管到什么程度、达到什么目标,形成齐抓共管、人人参与、个个有责的审判管理格局。 4.2.4 坚持科技保障原则 要坚持科技保障原则。将信息技术与法院工作紧密结合,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和法院管理的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规范审判流程、调配审判资源、加快信息传递、深化审判方式改革。 5 构建审判管理机制的路径选择 5.1 转变思想,统一认识 深刻认识当前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加强管理知识的学习和管理能力的培训,统一思想,密切配合。特别是要破除那种“管理就是分权”的错误观念,切实认识到审判管理不仅是法院发展的迫切要求,更是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工作质效的要求和手段。只有解决了思想上的抵触情绪和观念上的落后状况,审判管理工作才能实现良性健康运作。要加强对审判管理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客观研判审判管理对审判工作的作用;吸纳一线审判人员和司法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围绕创新审判管理工作机制开展调研。抓好调研成果的交流、转化和推广应用,力争通过调查研究解决一批审判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有效地指导管理、服务决策。 5.2 设置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 要在充分发挥原有的司法性审判管理主体作用的基础上,整合行政性审判管理主体,建立审判管理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审判流程、审判质效评估、案件质量评查和审判绩效管理等工作。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可整合现有的资源,集中行使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审判管理职能,统一协调审判事务管理工作,克服审判事务管理指挥链条过长、协调环节过多、信息传递不畅等问题,变分散管理为集中管理。 5.3 完善审判流程管理 审判流程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的不同环节中,运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对案件的立案、排期开庭、审理、送达、审限跟踪、执行、归档、移送上诉等不同诉讼阶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的管理活动。审判流程管理的目标就是通过分权使法院行使审判权时有合理的内部机制来制约权力的滥用,由法院的内部特定机构依法对诉讼全程进行程序性的控制,在确保法官独立审理案件的同时,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完善审判流程管理,需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要组建一支专业化管理队伍。审判流程管理是一项典型的事前监督,管理者不仅要熟悉审判权的运行程序,还要具备强烈的责任心和高度负责的态度。不仅愿意管,而且还要敢于管。 二是构建一套完整的审判流程管理体系。在尊重审判规律的前提下,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规范体系,对立案、收费、移交、转办、排期开庭、送达、保全、庭前调解、审理、审限监督、执行、报结、归档等案件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工作,在质量、效率和效果等方面应达到的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形成办案工作全程规范,使案件的流程管理有一个明确的标准。通过建立和完善跟踪、督办、催办、预警、通报等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审判流程控制体系,使审判程序从立案、排期、开庭到送达、结案、执行、归档等全过程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控制枢纽,并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实现对审判流程严谨周密的管理,提高办案效率。 三是构建流畅、高效的流程管理协调机制。审判流程管理存在大量的环节与环节之间的联接,部门与部门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的配合和衔接问题。为确保流程管理的和谐、高效运行,应当建立专门的流程管理协调制度,确立专门人员负责协调。 5.4 建立审判质效评估调控系统 “科学的审判质量评估是衡量审判执行工作水平的重要依据,是推进审判管理的关键。要通过审判质量评估,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体检表”,同比看进步,横比找差距,认真抓整改,实现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动态管理”。 审判质效评估调控系统,是以审判质效指标体系为主线,以上报数据、下发通报、下达指令为运行模式,以评估、调控、激励为主要功能,上下联动、全员参与、评调结合、管控有效的“一上两下”审判质效管理系统。 审判质效评估调控系统包含调控主体、调控指标、调控模式构成。首先,确定调控主体。整体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四级,局部上,分为各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审判业务部门、合议庭合法官五个层次。其次,科学确定调控指标。根据司法公正廉洁为民总目标和“案结事了”要求,确定评估调控指标由公正、效率和效果三大类指标及若干具体指标构成。第三,规范调控模式。审判质效评估调控系统由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报送审判质效数据,上级法院根据下级法院上报的数据,定期向下级法院下发审判质效情况通报和下达审判质效调控指令。各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和合议庭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自身工作实际进行自我评估调控,形成若干审判质效评估调控子系统;同时,下级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和法官自觉接受上级的调控指令。 5.5 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要加强微观层面的案件质量评查。要“评”得到位,完善评查标准,严格评查要求,不能仅仅停留在一些浅表性、枝节性问题上,而应注重发现影响审判质效的深层次、实质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要“查”得主动,建立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案件质量评查,对已审结的各类案件的办理程序、实体处理、裁判文书的质量等进行检查、评价的一种内部监督机制。作为加强审判管理的一项内部制度,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不影响案件裁判的法律效力。根据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性质、过错程度及后果可以将案件划分为合格案件、瑕疵案件、一般差错案件和重大差错案件四类。 5.6 加强审判绩效管理 审判绩效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既定的目标下,运用特定的标准和指标,对法官的工作行为及取得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估,并运用评估的结果对其将来的工作行为和工作业绩产生正面引导的过程和方法,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最佳管理效果。一是要形成正确导向,“通过设定科学的审判绩效考评指标,引导广大法官不仅注重案件质量,还要注重审判效率;不仅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还要注重社会效果;不仅注重案结,还要注重事了;不仅确保司法廉洁,还要做到司法文明”。 二是要完善评价方法。要依托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建立具有法院特色的审判绩效考评体系,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法院工作和法官的司法能力。三是要严格奖惩措施,建立审判管理与考核奖惩对接机制,将审判绩效考评结果引入到对法官的奖惩考核中,作为法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激励大家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 5.7 加强信息化在审判管理中的运用 将信息技术与法院工作紧密结合,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和法院管理的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规范审判流程、调配审判资源、加快信息传递、深化审判方式改革。首先,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向基层倾斜,向中西部法院倾斜,努力提高基层法院、中西部法院审判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其次,加大信息化应用力度,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在排期开庭、质量评估、审判流程、档案管理、绩效考评等方面的应用。最后,规范基础数据录入,明确责任,保证数据准确,保障审判管理体制的顺畅运作。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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