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一男子醉酒驾车致人死亡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18 16:29: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孙晓燕)
永修县一男子因醉酒驾车致二人死亡被判刑。6月18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赵简伙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赵简伙酒后驾驶赣CJ8906号轻型自卸货车由永修县白槎镇沿316国道往双洲村方向行驶。当该车行至小龙桥路段时,因占道行驶与对面黄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乘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张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案发时赵简伙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8mg/100ml。经永修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赵简伙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简伙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投案,并如实交代了案发经过。另被告人赵简伙在事发后赔偿给死者黄某某家属14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简伙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酒后驾驶车辆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案发后,被告人赵简伙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其行为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另被告人赵简伙已赔偿死者家属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
许国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