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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产品”追求高质量
作者:刘相芬   发布时间:2012-06-20 09:40:17


    有这样一则广告,是一则家电企业的广告:最好的服务就是没有服务。与众多的家电企业提出如何做好今后服务的承诺相比,这个广告做得可谓别出心裁。售后服务一般被理解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后,由厂家对其生产的商品实行包退、包换、免费维修,以及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引起用户损害时给予赔偿等服务,具有事后弥补的性质。“最好的服务就是没有服务”,意在告诉大众,其产品质量可靠,无需向消费者提出保质服务的承诺,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使用。笔者认为,不论事实上该企业的产品是否真正像广告所称的那样可靠,该企业能大胆提出这么一个口号,其本身的意义很大。它无疑向人们诠释了这么一种消费理念和价值观念:完善的售后服务固然重要,而完善的产品质量更应是企业的不懈追求——无需服务的服务 ,就是最好的服务。

    事实也的确如此。对于绝大多数消费者来说,购买某一商品时,期望的就是买到品质可靠的商品,而要求售后服务实为在购买到有质量问题商品时不得已的选择。现实生活中,一件商品买回家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要获得产品质量低劣造成用户人身伤亡的,更是任何厂家如何赔偿也弥补不了的损失。因此,最根本的始终是商品的可靠质量。

  这则看似普通的广告,给了我们法官同样的启示。

  我们每天也在做类似的生活产品的工作——法官依据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生产司法权能上的社会“公共产品”。

  按照公开选择理论,司法所提供的社会“公共产品” 其内容表现为:司法机关依照法律对社会成员的正当权利进行充分保护,当社会成员的正当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给予排除、制裁和打击,以此满足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这种“公共产品”同样存在着质量问题,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公共产品”的质量要求比一般消费产品更高。

  司法“公共产品”质量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一切司法行为都必须服从、服务于公正、效率,并以此作为司法永恒的追求目标,这是司法行为的全部和根本。

  公正体现在审判工作中,一是实体上的公正,在各类案件的个案处理中,符合实体法的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结果适当;二是程序上公正。在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的各个环节中,严格依照各类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法的要示,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履行诉讼义务;三是讲求审判艺术。这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审判活动的中的外在表现。审判工作中,要通过法官个体或集体的工作把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准确无误地表达出来,使人明白公正在哪里,使赢者坦然,使输者信服,达到最佳的审判效果。

  效率体现在审判工作中,就是要追求诉讼效益的最大化。根据诉讼效率原则,人民法院应在个案审判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使大量的案件在一审中获得妥善处理,以尽可能地减少救济性程序的启动,最大限度地节约诉讼成本,发挥司法资源的最大效益。

  公正和效率在审判质量方面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没有公正自然没有效率可言,而没效率的公正也就失去了意义,“迟到的公正无异于不公正”。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法律的调节功能在社会生活中显得越来越重要,法律已逐渐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司法在人们的政治、经济和日常生活中担当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人们在盼望商品高质量的同时,同样关注司法的高质量。这是社会进步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法律意识增强的必然结果。

    我们的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都应该勇敢地肩负起高怀法“公共产品”质量的神圣使命,服务司法,服务群众。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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