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媛洁)
日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审结一起犯罪团伙抢劫案,该团伙常以租车为由,骗取租车司机信任后到偏僻地方伺机作案,共实施作案五起,五被告人因犯抢劫罪被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刑罚。
2011年3月5日晚和3月14日晚,被告人梁某、梁某某、王某经商量后决定以搭乘出租车为由,骗取林某和焉某驾驶的出租车到钦州港进港公路关草塘村路口后,持刀威胁林某,抢走林的人民币400多元和诺基亚2700C手机一台,抢走焉某的人民币500多元和NCKIA-F80手机一台。3月13日凌晨2时左右,三被告人又以同样的方法,将出租车司机陈某骗至钦州港进港公路垃圾处理厂路口对面时,持刀威胁陈某,抢走陈的人民币300多元和摩托罗拉A1600手机一台。随即逃离。3月28日21时左右,再次以同样的方法,将邱某的出租车骗到钦州港进港公路沙坡路口,持刀威胁邱某,抢走邱的人民币250多元和华为牌C2800手机一台,后联系事先预计的被告人林某某和班某开小货车接应搭乘逃离。23时左右,又将彭某驾驶的出租车骗到钦州港调整公路入口对面的矿厂路段,持刀威胁被害人彭某,抢走彭某的人民币280多元和诺基亚手机一台。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分别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班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