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男子赚钱慢偷矿井设备被判
发布时间:2012-06-20 15:11: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韦柳娜 莫芬)   未经批准擅自采矿已属于违法行为,一男子竟然还嫌采矿赚钱太慢,决定走捷径,盗窃他人的矿井设备进行变卖。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1年6月,大厂生资窿的承包人毛某得知生资窿的巷道已经打通,为弄清井下情况,在未得到有关矿山整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同意由谭某等组织人从在矿山整顿中已于1999年12月被炸封的生资窿开口清通生资窿巷道,并同意采一些矿作为苏某等人的投资补偿。至同年9月,苏某共投资8万元,组织人打通了拉么矿银厂湾工区平巷800米处巷道。后由谭某、苏某召集吴某、龙某、肖某等人到苏某家开会,商量从打通的巷道进入拉么矿银厂湾工区偷矿,谭某在会上提出直接盗撤拉么矿井下设备拉出来卖还得钱快点,于是大家决定盗撤拉么矿银厂湾工区巷道内的设备,并进行了分工安排。至2001年12月底,共盗撤拉么矿银厂湾工区井下铁轨、焊管、铝芯线、铁皮风管、矿车架、电缆线等财物到生资窿口,价值220 559元。期间,谭某将盗得的铝芯线拉到柳州销赃,获款约2万元,用于窿口开支。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价值220 55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