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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构建“大审判管理格局”创新加强审判管理
作者: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章文忠 发布时间:2012-06-20 17:13:18
“三项重点工作”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总结党的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政法事业发展规律基础上作出的重要部署,是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科学管理,是社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立足司法职能,以加强审判管理为切入点,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的职责所在,也是各地法院都在认真思考和积极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试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视角,探讨以“五曲合奏”构建“大审判管理格局”创新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路径选择。
一、构建“大审判管理格局”的现实意义 当前,人民法院执法办案任务越来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涉诉信访情况复杂,司法公信力受到严峻挑战。这一切,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2011年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此为契机,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正式由自发状态步入了方向明确、目标统一、规划合理、整体推进的规范状态。以笔者所在的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几年来,两级法院按照最高院统一部署,建立起了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形成了以专门审判管理机构为主要平台开展审判管理工作的格局。两级法院在审判管理上进行了许多大胆的探索和尝试,也初步积累了一些经验。 但笔者认为,现阶段的审判管理工作需要更高的站位、更全的视角、更宽的眼界,需要一种宏观的把握和整体的架构,需要一种新的格局和模式,需要通过理念创新和机制创新,在取得初期成效的基础上将审判管理进一步推向深入并实现整体层次上的跃升。原因有三,一是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建立、审判管理制度的完善等,大多属于“微观操作”的层面,完成的是审判管理工作的“基础建设”,停留和定位于数据统计、流程管理、案件评查等微观层面的审判管理,无法体现其在法院管理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核心作用。二是现阶段的审判管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底洞”,如有的法院管理方式仍比较粗放,存在管不全、管不深、管不到位的问题;有的法院缺乏集约管理理念,审判资源未得到有效配置,潜力未得到有效挖掘;有的法院缺乏主动管理理念,拨一拨转一转,被动应付等。这些都需要通过机制、体制的创新来加以解决。三是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管理上承担着双重职能,既要完成好上级法院对审判管理工作的各项部署,又要进行对下指导,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掌控审判管理的方向,管理职责重大,更加需要构建一种覆盖两级法院、覆盖审判全过程的无缝隙的、闭合式的审判管理机制。另外,虽然各地的差异客观存在,各法院应突出管理的个性化,但审判管理工作在一些基本规律、基本原则、基本方法上存在共性,对于两级法院前期积累的有益经验,也有必要进行系统、完善、统一、整合,并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真正形成符合两级法院自身实际的审判管理机制体制,使两级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同步推进,同步提升。 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是司法理念问题,更是司法实践问题,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开拓思路,务实创新,通过不断的思考、研究、实践、探索和突破,在宏观层面上构建起更加科学合理的“大审判管理格局”。 二、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原则 管理虽“隐身幕后”,却能决定前台工作的成败,审判管理也不例外。审判管理的水平是决定司法工作水平的“软实力”,而它又是一项系统性和专业性都非常强的工作,所以,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必须尊重管理规律,紧贴审判实际,把握原则方法。在“大审判管理格局”的构建过程中,我们坚持了四个原则: (一)坚持科学管理,遵循审判管理权的运行规律 审判管理创新不能违背审判规律。要实现管理目标,审判管理就必须紧紧契合审判实际,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也必须尊重审判管理权的自身规律。审判管理权从属于审判权,要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就在服务审判权行使的同时,加强监督制约,督促并保证法院依法公正行使职权,防止滥用权力,所以,服务性、保障性、监督性和控制性是审判管理权的固有属性。而从审判管理权的运行方式来看,不外乎三种:对审判权运行前的监督、运行中的监督、运行后的监督。对审判管理权的准确认知和充分考量为我们“大审判管理格局”的架构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坚持严格管理,强化领导干部在审判管理中的责任 领导作用的发挥是有效管理的重要方面,因为每一个法院发展目标的实现,仅依靠被动管理是不行的,它需要各层级领导充分发挥指挥、协调、激励作用。所以,沧州中院党组喊出“向我看齐”的口号,提出向“一把手”挖潜、向领导班子挖潜,在“大审判管理格局”的构建中强化领导干部在表率作用的发挥和领导责任的承担,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事不避难,勇于担当”,对于审判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有敢于担当的魄力和迎难而上的勇气,遇到问题和困难不回避、不推诿,敢于挑担子,负责任;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秉持公心,严格查处,敢于究责。 (三)坚持人文管理,尊重法官的主体地位 审判管理首先是对案件的管理,但案件是由法官来处理的,因而归根结底是对人的管理。“法官只接受监督,不接受命令”,应在确保法官中心地位和审判权完整的前提下对法官进行管理。所以,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在“大审判管理格局”的构建中注重通过调动广大法官的工作积极性,激发法官的潜能,发挥审判管理对审判工作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充分尊重法官的主体地位,从减轻法官工作负担、科学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的角度来设计和构建审判管理制度,将管理与服务结合起来,增强广大法官对管理的认同,激发广大法官的积极性。 (四)坚持统筹管理,制度设计注重系统性、长期性、灵活性 审判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宽,头绪多,任务重,所以在制度设计上,我们强调要做未雨绸缪的“规划师”,不做被动应付的“消防员”,着眼长远,统筹兼顾,注重系统谋划、同步推进,管理上不留死角和盲点;强调要保持制度的连续性,既要防止因跨时过长而导致制度僵化,也要避免因朝令夕改而导致制度丧失权威;强调增强管理的灵活性,既注意适度放权,发挥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又要加强工作监控,对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出反应,及时处理。 三、“五曲合奏”:“大审判管理格局”的构建模式及成效 2011年以来,沧州中院从强化对审判工作的全局把握和宏观控制入手,开始了构建“大审判管理格局”的有益探索,通过“五曲合奏”实施了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三位一体”的覆盖审判全过程的管理措施,形成了管理与监督并举、预防与纠错并重的科学化、系统化、常态化、规范化、立体化的闭合式审判管理工作机制。 (一)案件受理源头规制 案件受理是审判工作的起点,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必须把好案件的“入口”。近年来,随着沧州经济的快速增长,各种矛盾纠纷大量增加,法院收案数量也呈逐年攀升态势,沧州中院“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在民事审判领域尤甚。而在法院内部,三个民事审判庭依据案由分案,人为造成了审判庭之间、审判员之间“忙闲不均”的状况,审判资源未能充分挖掘利用;同时,由于案由的“垄断”,出现了当事人“挑人”和法官“挑案”现象,司法的公正性受到挑战,审判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为了避免公正在“源头”被污染,我们大力强化对审判流程中立案环节的管理和控制。一是实行“大民事收案”制度。打破案由限制,所有一、二审民事案件按立案时间均衡地分配到三个民庭,并依照电脑自动生成的顺序确定相应主办人,最大限度地排除了立案环节上的人为干扰,实现了司法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增加了审判管理的科学性。二是在分案权的行使上引入“制约机制”,即由以往的立案庭固定专人负责分案改为“立案庭审查+书记员登统”的工作办法。在全面整合书记员资源、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将民事分案权限划归书记员办公室,书记员办公室以“轮值制”的方式,委派书记员轮流到立案庭专门的立案接待窗口负责立案登统,随机分案。“制约机制”真正实现了法官与案件的“物理隔离”,确保了分案工作依法、公正、高效进行。三是强化立案的时限要求。凡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审案件,必须当日立案并移交相关业务庭;符合立案条件的二审案件,必须当日立案登记,2日内移交相关审判庭室。对立案环节的节点控制,加快了办案节奏,杜绝了“久拖不立”现象,当事人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纪检监察工作从重点查处向预防战略转移 传统的纪检监察模式只能对审判权的行使进行事后监督,对于事前和事中,则缺少有效的管理。为了弥补这一“先天不足”,2012年开始,沧州中院实行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审判管理的做法,探索形成了纪检监察力量介入审判管理的工作机制,使审判管理格局更趋完备,管理效果显著增强。一是科学定位纪检监察力量在审判管理中的职能,作出了把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心从查处向预防转移的工作部署,在人力资源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为纪检监察部门充实人员,明确要求纪检监察部门要把主要资源投入审判管理,加大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力度,找准定位,主动出击,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前瞻性和长效性。二是纪检监察部门以“规范司法程序”为介入审判管理的切入点,以维护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为落脚点,扎实开展了各项审务督察活动。在全省率先制定《审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从2月份开始,出动纪检监察人员40余人次,对中院各类庭审活动进行11次不定期抽查,向相关业务庭提出了20余项督察建议;协同审管办对长期未结诉讼案件逐案甄别原因,落实责任追究;对上诉、申诉、再审案件的案卷移送问题进行了摸底调查,对案卷移送时间过长、群众反映强烈的4起案件进行了责任追究;采取抽查方式,对47件案件的判决、裁定送达节点进行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纠正意见,有效地促进了司法公正。 (三)案件评查判前“亮剑” 法院常规的案件质量评查大都采取一种静态的事后评查方式,即由专门的案件评查组织对全部审结案件在归档前进行评议审查。但这种评查由于监督权的行使相对滞后,即便发现问题也只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造成的不良影响难以挽回,所以,事后评查在实践中出现了流于形式的趋势。2011年,沧州中院创新工作理念,改“事后监督型”评查为“日常管理型”评查,除常规的事后评查外,开始对进行中的审判活动进行评查监督,即对上访案件、上级机关和领导关注的案件及发回重审案件和改判案件进行实时评查,对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即时评查。2012年再次创新,将监督前置,推行“判前评查”:凡作出判决或裁定发回重审的一、二审民事案件,在判决书制作完毕、主管院领导签批后,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组织评查小组逐案进行评查。截止5月21日,判前评查各类案件349件,发现31件案件的程序、实体或裁判文书的制件上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和瑕疵,均及时同主管院领导、合议庭充分交换了意见,有效防止了“带病”案件、“带错”文书流出法院。“一把手”亲自挂帅把关案件质量,对法官起到了极大的触动作用,广大法官对案件质量的重视程度空前提高,司法能力普遍增强,司法水平大幅提高。 (四)院长接访“靶向给药” 涉诉信访犹如人的免疫系统遭受病毒侵害而产生的外部症状。畅通信访渠道,不仅能通过个案处理来“治表”,更能通过总结规律、找准症结、靶向给药,彻底“治本”。沧州法院以往实行的“院长接待日”是每周一名院领导在周三上午接待上访群众。此种接访模式由于接访频度低、接访量小,疗效微,隐患大。2011年,沧州中院党组在全市法院范围内对领导接访制度进行重大改革,改原来每周一次的“院长接待日”为“全日制”的“院领导接访制度”,2012年再次创新,院领导接访改为“全周制”,院领导轮值,每个院领导坐班接访时间由一天延长为一周。接访制度改革10个月以来,中院领导班子成员共接访1656人次,各基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接访共计2132人次,两级法院不仅通过个案处理来“治表”,更通过总结规律、找准症结、靶向给药,彻底“治本”。一是大量的咨询、疑问得到答复,没有形成信访问题;大量初访得到及时解决,没有形成赴省以上越级访;大量信访积案有效化解,没有造成信访隐患升级或持续延续。二是切实化解了信访案件。以“解决问题”为着眼点,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分类处理,对新访、初访优先接待,对老访当事人做好解释、登记工作。对初访当事人,涉及基层法院的,由基层法院限期接访并将接访及解决情况向中院反馈。基层法院接访不及时、不负责任的,中院院长约谈基层法院院长。涉及市中院的,问题明确的随时处理,问题复杂需进一步研究的,交案件评查小组评查后视情况处理;对老访但无需解决问题的当事人,注意工作策略,有效发挥吸附功能;对闹访当事人及时搜集固定闹访证据。三是在接访中发现、总结了司法办案中的共性问题,并通过深入调研寻求有效解决问题的思路,使涉诉信访对审判管理的反馈作用明显增强,审判管理监督途径和方式得以拓展,从而有效地将涉诉信访和审判管理有机结合、形成互动,在信访案件的成因方面强化、填补了审判管理的弱项、空白,促进了审判管理机制日趋完善。 (五)念紧责任追究“紧箍咒” 责任追究是审判流程管理的关键,也是闭合式审判管理机制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审判权的监督与制约,使信访工作真正成为提升审判管理工作的“增长点”和促进法院队伍建设的“助推器”,沧州中院党组通过“责任性信访”强化对法官的内部监督,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魄力对执法过错进行惩戒问责,一是因主观过错引发责任性信访的,案件主办人诫勉谈话或离岗培训;业务庭一年内出现两起或以上责任性信访的,在通报批评的基础上,庭长、主管院长诫勉谈话,并视情调整工作岗位和分工。二是因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案件构成执法过错的,案件主办人和合议庭成员诫勉谈话或离岗培训;业务庭一年内出现两起或以上执法过错的,在通报批评的基础上,庭长、主管院长诫勉谈话,并视情调整工作岗位和分工。“责任性信访”不仅给手握审判权的法官念紧了“紧箍咒”,也给承担管理责任的领导设定了“高压线”,切实起到了规范司法行为,增强司法能力,提升司法效能,促进司法廉洁的作用,也为司法公正再上了一重“保险”。 管理出质量,管理出效率,管理出形象,管理出公信,通过“五曲合奏”,审判管理作为审判工作“指挥棒”的作用突显,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司法目的得以实现,“大审判管理格局”成为了沧州中院实现跨越发展的“源动力”。一是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大大提高。2012年第一季度,沧州中院审判质效各项正向指标均比去年有所提升,有的提升幅度较大,逆向指标有新的下降。结案率为53.72%,同比上升1.21个百分点;结案均衡度为0.88,同比提高0.61;案件办理周期平均为42.4天,同比缩短12.1天;一审案件审判质量得到大幅提升,据省法院通报,中院全市一季度一审案件发回重审率为13%,改判率为4.3%,本级一审案件发改情况已从2011年的全省倒数第三跃居为2012年的全省正数第二,是全省审结案数量较多但发回改判案件较少的两个中院之一,受到省法院通报肯定。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呈现出审判质量、办案效率、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整体提高的良性发展态势。二是信访工作形势好转。老访进入良性循环,新访大幅度下降,接访的吸附功能得到最大发挥;2012年1-5月,全市法院共发生新访16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15%;发生赴省以上越级访150起,较去年同期下降10%。推行制度改革10个月以来,共有24件长期上访的“老大难”涉诉信访案件得到解决,其中5年以上8件,10年以上2件,20年以上1件。近日,又成功化解了一长达四年之久且涉及公、检、法三个政法部门的上访案件,每逢国家重大活动必访,给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及政法部门造成巨大工作压力的老上访户明确表示息诉罢访。三是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强力推进司法调解工作有效提升了审判质效,中院民事案件调撤率已上升到历史最高的63.58%,中院个人调撤率最高的法官调撤率达到91.67%;妥善调处的涉及河北、山东两省21名受害人的“1.25”特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入选“推动河北法制进程十大案件”,调解成为中院工作跨越发展的“潜在生产力”和“引擎”。四是提升了队伍整体素质。全市法院队伍士气提高,凝聚力增强,实现了年初提出的“人员提神、队伍提气、工作提速、案件提质、威信提升”的工作目标。2011年,全市法院先后有23个集体和个人被上级法院表彰记功。2012年又有14个集体和个人受到上级法院表彰。其中,黄骅市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模范法院”荣誉称号,任丘市人民法院被省法院记二等功,运河区人民法院法官杨桂玲被授予全省“十佳亲民法官”荣誉称号,黄骅法院中捷法庭庭长吴忠良被荣记个人一等功。两级法院的工作得到人民群众广泛认可,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提升。 王胜俊院长指出,创新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领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要从理念、机制和方法等方面创新审判管理。实践出真知,“大审判管理格局”的构建,就是我们以创新为动力,拓展思路、求真务实、积极实践的成果。发展任重道远,创新永无止境,我们将在实践中继续积累经验,把握规律,改进工作,更好地创新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推进执法办案及其他各项工作科学发展。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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