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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内强奸
作者:伍江林   发布时间:2012-12-12 16:36:56


    【摘要】

    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婚内存在不存在强奸,“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这一在理论界、司法界一直争议很大的问题一次又一次凸现在人们面前,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和争论。

    【关键词】

    婚内强奸 性自主权

    一、性自主权的概念

    谈到婚内强奸,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性自主权。性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保持性纯洁的良好品行,享有性自由和性尊严等人格利益的人格权。其特征是:

  1、性自主权是一种以性利益为客体的独立人格权。

    2、性自主权以性体现的利益为具体内容。

    3、性自主权是权利人享有适当自由的人格权。

    4、性自主权的主体是所有自然人。

    二、侵犯性自主权分析

    性自主权的性质究竟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有不同的主张。“肯定说”视性自主权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认为性自主权乃以“保全人之性的品格”利益为内容之权利。“否定说”认为性利益之侵害实质上是侵害一种或几种其他权利,事实上不存在独立的性自主权,或者没有必要设立独立的性自主权 。婚内强奸最核心的问题就是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换句话说,即丈夫是否具有强制妻子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正当性?

    首先从现实的角度看,否定说可能占据一定的优势,

  配偶权否定说认为婚内性关系基于配偶权而合法存在,夫妻同居义务是配偶权的内容。非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因而夫妻之间的任何性行为都不会构成强奸。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扩大了配偶权的解释适用,认可了非法行为对权利义务履行干预的合法性。即使有权利也并不意味着可以强制一方行使。比如甲对乙有债权,甲是否可以通过暴力手段让乙还钱呢?而且,所谓的同居权的性质还值得商榷。

  丈夫豁免权之否定说认为丈夫基于其特殊的身份享有与妻子同居的权利,从婚姻关系确定时起,即意味着妻子对丈夫表示性交的终身许可,因此丈夫没有必要在每次性交前都要征得妻子的许可,丈夫强奸妻子虽然违背妇女意志,但并不违法。这个观点的缺陷更加明显,所谓的结婚就意味着终身许可有很明显的夫权意识,妻子成了一个生育工具,结婚就意味放弃性自由吗?没有女性愿意做出这样的承诺。

  更有影响的显然是两罪说,认为对婚内强奸行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在夫妻长期分居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或者在夫妻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已经分居,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等,应当认定构成强奸罪。如果夫妻双方在并非处于办理离婚期间或分居期间,丈夫以暴力强迫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可以按照虐待罪处理,而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对于完全属于同一种性质的婚内强奸行为,仅仅由于其发生时间的不同,就分别认定其构成强奸罪和虐待罪两种性质迥然不同的犯罪,缺乏刑法上的犯罪构成基础。在逻辑上很不周延,还是没有解决正当性的问题。

  之所以现在大多数人认为承认婚内无奸,我想都是基于一种很现实的思维,首先家庭要和谐,然后就是举证的困难,妻子有可能利用婚内强奸报复丈夫,等等这些考虑都促使我们的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手下留情。但是对于婚内无奸的正当性问题,尚没有一个能够让人完全信服的理论。

  然后我们从现实的角度看,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的性自主权。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这里的暴力,是指以殴打、伤害、捆绑、按到、强拉硬拽等,使被害妇女不敢、不能反抗,对其人身实行强制的手段。胁迫,使指以杀害、伤害、职权、地位、揭发隐私等相威胁、恫吓使被害妇女不敢反抗,对其进行精神强制的手段,。其他手段,使指暴力、胁迫手段外,其他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如用药麻醉,用酒灌醉等。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故意内容。

    丈夫采用暴力强制的方法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当然也违背了妇女的性自主权,已婚妇女的性自主权不能因为结婚而丧失或不完整。在没有正当性的根据的情况下,丈夫是不能被豁免的。而且随着西方女权主义的兴起,承认婚内强奸已经成为一种立法趋势。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已经相继在立法上承认了婚内强奸,这是与保障人权和提倡平等的时代要求相一致的。

  我国法律界对婚内强奸的观点:关于丈夫能否构成对妻子的强奸,刑法分则规定强奸罪的条文中没有显性规定,在刑法理论中有以下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不构成对妻子的“强奸”,即认为“婚内无奸”。 其主要理由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应该有“奸”的问题存在。因为按照有关汉语辞典的解释,所谓“奸”,是指奸淫,它与通奸、强奸一样,是非婚姻关系内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丈夫与妻子间无奸可言。另外,构成强奸罪必须同时具备“强”和“奸”两个条件。其中,“强”是手段、形式;而“奸”才是强奸罪的前提和本质。光“强”无“奸”,不是强奸,有“强”有“奸”,才能定强奸。2、根据婚姻契约,妻子已经事先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服从丈夫的性要求,丈夫不需要在每一次性生活前都必须征得妻子的同意。3、丈夫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妻子拒绝的并不是性生活本身,而是丈夫的暴力和胁迫行为。4、如果承认或者肯定“婚内有奸”将会助长妻子捏造或者歪曲夫妻生活的真相,很容易导致妻子对丈夫的报复手段合法化。5、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而强行发生性关系,不但不构成强奸罪,而且也不是违法行为,属道德调整的范畴。

    第二种观点认为: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交的行为,丈夫可以对妻子构成强奸罪,即认为“婚内有奸”。  其主要理由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特别规定或说明要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或选择权的法定丧失期,婚内存在强奸完全符合强奸罪的特征。2、法律赋予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并不意味着丈夫可以任意支配妻子的人格和意志。夫妻间的同居义务在对方即为权利,妻子对性生活同样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当妻子面临来自丈夫的暴力和其他威胁时完全有权拒绝丈夫的毫无性爱意义的性要求。这是女性人格独立和人身自由的法律保障,符合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要求。3、妻子会捏造事实借故报复丈夫的说法,由于这种现象在其他诉讼中同样有存在的可能性,从而以此不能作为否定“婚内有奸”的理由。

笔者认为认定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才能更好的保护性自主权,才能更好的保护妇女的权益。

    参考文献:

    [1] 百度百科

    [2] 齐文远.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32

    [3] 崔怀义:《婚内强奸的刑法分析》,载于法律图书馆

    [4]权.婚姻家庭继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08

    (作者单位:临桂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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