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张 朦)
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着自己买来未过户并未年检的汽车在路上行驶,在撞伤、撞死行人各一人后,王某继续驾车逃离了现场,后被抓获。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
公诉机关诉称,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12月3日晚上8点左右,醉酒驾驶逾期未年检的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县密兴路某路段时,撞到了由东向西步行的张某,王某并未下车,而是继续驾车前行。后王某行驶至密云县密三路某路段时,撞上同向步行的齐某,造成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继续驾车逃离现场并回家睡觉,后被抓获。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经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醉酒后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轻伤后继续驾车行驶,又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驾车逃逸,其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因此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