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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酒驾肇事私下和解遭判
发布时间:2012-06-26 16:12: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行文)   到朋友家喝酒结束后,苏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撞上他人,为避免事情闹大,与被害人私下和解,并已履行完毕。近日,广西武宣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12月24日晚,苏某到武宣镇政府附近的朋友家喝酒,近22时左右,一个人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武宣镇政府往八仙转盘方向行驶回家,在行驶至烟草公司门前路段时,撞上同向行驶正欲左转弯的由杨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造成苏某、杨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司法鉴定中心对苏某抽样血液进行检验鉴定,苏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9mg/100ml。事故发生后,苏某与杨某达成私下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武宣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且发生致一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武宣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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