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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养”智障者能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作者:王军   发布时间:2012-06-27 14:06:50


    一、基本案情

    2012年4月6日晚上9时许,李某经过峡江县百花路段时,见一举动古怪的智障者躺在石阶上玩耍,遂上前与其打招呼并带至家中关押。同年4月14日晚,该智障者被公安机关解救。据李某交代,其带回智障者的目的是待该智障者的家人找来时,自己能向智障者家人多索取一些报酬。后经法医鉴定,该智障者患有精神分裂症系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分歧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尽管该智障者是精神病人且还处在发病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有自由意识,而且目前并无法律明确规定非法拘禁智障者就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所以对李某应以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智障者的自由不同于正常人的自由,李某将智障者带至家中,虽对其进行圈养在室内,但该室内有卧室、客厅、洗手间、院子等,是一个相对宽广的空间,并且还购买了电视供智障者观看娱乐,该智障者可以在其家中自由玩耍,不会意识到自己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因此李某没有剥夺该智障者的人身自由,虽然其对该智障者进行了关押,但仍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1、非法拘禁罪的对象,法律上未作任何限制,可以是依法享有人身自由的任何公民。值得研究的是,智障者能否成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呢?基于公民人身自由所具有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特征,笔者认为,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能移动自由的自然人。由于人的行动是受意识支配的,所以身体活动自由就是意思活动的自由,在这种事实状态下,自然人的行动自由不是以法律上具有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为限。至于襁褓中的婴儿、被看护的植物人等缺乏变更其所停留场所的意思决定能力,完全没有行动自由,不能成为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对象。借助于拐杖可以移动的人、能够独自移动的幼儿、高度精神病人等没有完全丧失了自由支配自己行动的能力,则能够成为非法拘禁罪的侵害对象。

    2、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人身自由指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享有依照自己的意志做出行动的自由。这是宪法所赋予所有公民的权利,即便是智障者也不能例外。

    3、在肯定智障者能成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以保障他们应有的人身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保障他们的监护人的监护权。若监护人为保护智障者的安全或者为防止其行为危害社会而将其暂时禁闭,则不构成非法拘禁;但如果在危害已经排除的情况下,仍对之继续加以捆绑或关押,则属于非法拘禁行为无疑。

    本案中,智障者虽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其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支配自己行动的能力,有依照自己的意志做出行动的自由,李某将其关押在家中则是剥夺其获取人身自由的权利,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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