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汪国振)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马晓冬、刘永喜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分别处罚金5千元;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分别处罚金3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分别处罚金8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马晓冬、刘永喜冒充电信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到海区统建楼李某家,以电信取消保底,交1500元话费赠一部手机为由,骗取李某1500元,并趁李某不注意将放在卧室内的9千元人民币盗走。2011年1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马晓冬、刘永喜冒充电信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到海区友谊小区张某家,以电信取消保底,交1500元话费赠一部手机为由,骗取李某1500元。2011年1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马晓冬、刘永喜冒充电信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到海区桃园小区魏某家,骗取魏某100元,并趁魏宝珍不备将放在沙发上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725元。2011年1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马晓冬、刘永喜冒充电信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到海区梅园小区董某家,骗取董某1900元。2011年11月3日至5日期间,被告人马晓冬、刘永喜采取同样的手段又先后在被害人吴某、王某、周某、陈某家中共骗取人民币1400元。
海拉尔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马晓冬、刘永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在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中,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对二被告人犯盗窃罪、诈骗罪应数罪并罚。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诈骗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综合其犯罪情节、数额、社会危害性、退赃等情况,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