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力生 黄隆瑾)
三青年在一起闲聊时谈到各人手中没钱,经济拮据,便商定去盗窃,结果触犯刑律受到惩处。6月27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温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徐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1年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温小平、徐锦与李小健(已判刑)三人在一起闲聊时,谈到各人手中没钱,经济拮据,便商定去盗窃,三人踩点后确定了作案目标,并准备好作案工具。次日凌晨3时许,三人来到目标商店,由温小平在门口望风,李小健和徐锦剪断商店锁销后钻入店内,盗得现金1500元和金圣、七匹狼等品牌的香烟和长城干红葡萄酒等物,赃物价值6440元,随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徐锦、温小平先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退赔了全部被盗财物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温小平、徐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温小平、徐锦犯罪以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俩被告人均系初犯,被告人徐锦犯罪时未满18周岁,故可依法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