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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交通肇事一死一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2 15:16:1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蒋攀)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吴发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0年10月18日,被告人吴发水驾驶赣G8K598轻型自卸货车从鄱阳县碧山往柘港方向行驶。当日9时许,途经304省道胡家桥路段时,恰遇李桂梅(1973年4月14日出生)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张洋美(2006年5月23日出生)迎面驶来,吴发水驾车占道交会车辆,两车在道路中心偏左发生碰撞,造成李桂梅、张洋美倒地受伤。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用自己手机报警并将受害人送往鄱阳湖医院救治。李桂梅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洋美的损失经鉴定为重伤乙级。鄱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吴发水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桂梅负次要责任,张洋美不负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发水赔偿死者李桂梅的家属经济损失23万元,赔偿张洋美的经济损失78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中心支公司在被告人投保的第三人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了张洋美52740.45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吴发水家属主动向本院交来人民币5万元作为张洋美的后续治疗费。

    另查明,本案发生后,公安机关于2011年11月18日立案侦查,未对吴发水采取强制措施,2012年2月21日鄱阳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刑事拘留,并网上通缉,2012年3月26日晚20时被告人吴发水在黄山市被黄山市屯溪分局阳湖派出所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发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抢救伤者,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案案发后一年才立为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也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且在其被抓获前,公安机关未通知或传唤被告人,故吴发水因网上通缉被抓获,不影响其自首的构成,故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又主动向本院交来伤者后续治疗费5万元,具有悔罪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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