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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车辆于闹市丢失 出租公司索赔被驳
发布时间:2012-07-04 10:47:37


     光明网讯 (通讯员 董爽)   司机将其公司租赁的一辆小汽车停放在饭店门口时被盗,汽车出租公司将该公司起诉至顺义法院,请求赔偿损失3.4万元,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承租公司已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驳回汽车出租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汽车出租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承租我方捷达汽车一辆,在被告租赁期间该车被盗,经警方查找发现该车已被犯罪分子焚毁,我方认为车辆被毁都是由于被告过失造成的,我方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我方各项损失共计34592.2元。

    被告承租公司辩称:我公司司机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发现车辆被盗后,随即报警。由此可以确认,我公司司机停放车子的地点是在闹市区,并不是停放于偏僻的地方,我公司不可能预见到汽车停放在这样的地方也会被盗。所以我公司是尽了妥善保管义务的,所以不应当由我方承担赔偿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建立租赁关系后,双方均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承租公司而言,其应当按时交纳租金,并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被告公司承租的车辆虽然被盗,但是该公司司机是在下午将车停在闹市区的饭店门口,无论从停放的时间、还是停放的位置来看,被告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其对车辆的丢失并没有过错。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出租汽车公司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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