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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追尾酿交通事故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4 15:09: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美珍)   无视他人生命安全,周某明知喝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仍驾驶车辆上路行驶从而酿成事故。近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2011年12月22日18时许,周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331FY的海马小轿车在永修县新城大道盛宇家纺店门口路段将行人邱某撞伤,事故发生后,周某拨打120电话对伤者进行救治,其同车人拨打110电话报警,且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部门处理。案发后,周某已支付被害人医疗费用30608.56元并一次性赔偿了邱某误工、营养、交通等经济损失5.5万元,从而取得了邱某的谅解。经鉴定,周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63mg/100ml,系醉酒驾驶。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24日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并向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由同车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其行为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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