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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合谋盗窃后销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7-05 10:27: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孙海雷 耿贵贤)   一个盗窃,一个销赃,两个财迷心窍,不计后果。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对这两人判了刑。

    1966年出生的刘某是射阳某服装企业职工,曾因盗窃,2006年4月26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1年6月20释放后,刘某应当认真反思自己过去的过错,凭自己的劳动谋取正当的财富。然而他鄙吝复萌,利用自己在某服装厂打工的机会,又行偷盗。

    2011年10月份,刘某利用其在服装厂上班和便利,事先将该厂存有大量服装成品的仓库北面窗户拉钩打开,然后趁夜晚人静时进行偷盗,先后作案2起,窃得仓库内的货号为2183的羽绒服衣皮31件、货号为2190的羽绒服衣皮66件,然后销给射阳县城的金某,共得赃款12280元。经射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窃羽绒服衣皮价值人民币计19965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金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相关条款,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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