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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祖引发山火 可疑对象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2-07-05 15:04:36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李鹏)   近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王某的林木损失30500元。

    原告王某承包经营了津市市灵泉镇某村的一座山头,专门进行松树种植。谁料,一场大火使得王某蒙受巨大损失。原来,今年清明当天中午12时许,刘某及吴某、郭某三人分别前往王某承包的山地祭祖。祭祀完毕后刘某便下了山。13时许,王某突然发现自己承包的山地燃起了山火,便匆忙上山救火,因火势太大,只好求助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灭火。经过一番努力,山火终于被扑灭,但是还是许多松树被烧焦。

    王某认为,山火爆发的地点离刘某祭祖的地方很近,而且吴某与郭某也证实刘某当天在山上祭祖,而且有烧纸钱、放鞭炮等行为,山火应该是刘某下山前未对火患进行安全处理所致,故王某多次向刘某索赔。但刘某表示,自己下山前已经将明火扑灭,况且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山火系其行为所致,故拒绝赔偿。王某无奈,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照当地习俗,人们一般不在清明节当天祭祖,据调查,清明节当天只发现刘某、吴某、郭某三人上山。吴某及郭某证实下山时曾看到刘某相关的祭祀行为,山火发生在刘某祭祀地点附近,且原告也提供了火灾现场的照片等证据证明其主张。本案虽无直接证据,但依据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认定被告对此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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