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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补全喜领退休金 老职工送锦旗谢法官
发布时间:2012-09-13 10:55:41


     本网讯(通讯员 范超)   9月10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接待室迎来了一位特殊的客人陈某,此次他来的目的不为信访,而是向承办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官赠送锦旗,感谢法官公正执法,使自己的职工档案得以补全,能够办理养老保险领到退休工资。

    陈某原为上海知青,于1970年10月下放至原贵溪县某陶器厂,属于全民职工身份,并在该厂工作了4个月。之后,陈某因两次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满后,均未有效证据证明在原单位办理过了重新参加工作的手续,原单位亦未对其进行除名。1990年3月,该陶器厂被撤销,其职工一并划归某国有林场,陈某未在移交名单之列,亦未移交陈某的职工档案。1997年元月,为了便于陈某将户口迁回上海,贵溪市林业局和该国有林场为陈某办理了退休证。2009年12月28日,陈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由该国有林场补全本人的人事档案及赔偿5年的经济损失及今后的养老费18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上诉至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陈某并多次表示,如果不能办理退休,晚年生活将没有保障,可能会采取一些极端的行为。承办法官考虑到陈某起诉的最主要的目的是要在上海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而没有职工档案,就无法办理退休。

    承办法官从本案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审理过程中,多次和该国有林场联系,并到该国有林场的原上级主管部门、贵溪市档案馆、贵溪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调查协调,补办了陈某的一些档案,移交给上海市社保管理部门。另外,上海市帮教协会也对陈某给予了充分的帮助和支持,并与上海市社保部门进行了沟通和协调,解决了陈某的一些实际困难。经各方的共同努力,陈某的社会养老保险于7月底办理完毕,并从8月份在上海市社保部门领取了养老保险金。

    本案中,陈某的档案遗失,有一定的历史原因,陈某本人举证也不充分。考虑到陈某确实是上海下放知青的基本事实,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就案判案,而是判决前协调各有关部门补全陈某职工档案。该案的审理,解决了陈某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化解的社会矛盾,陈某十分感谢法院。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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