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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成性屡被抓 再出手又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7-05 16:10: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尚凯飞)
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荣向君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涉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荣向君200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蚌埠市中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05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3月3 0日上午,被告人荣向君在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八村附近与本县吸毒人员程某(另处)进行毒品交易,被怀远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收缴两小包海洛因毒品,重0.1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荣向君本次贩卖的毒品仅有0.1克,犯罪情节较轻,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宜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因此,不宜认定被告人为累犯,被告人荣向君认罪态度较好,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荣向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处以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对以上量刑情节予以综合考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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