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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放火烧杂草却烧来一年刑
发布时间:2012-07-06 10:31: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薛昌生)   广西荔浦县一大叔在整理一片多年未耕种的荒地时,放火烧荒地上的杂草,想不到这一烧,既烧来了森林火灾,也烧来了一年有期徒刑。近日,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广西荔浦县一大叔在整理一片多年未耕种的荒地时,将荒地的杂草集中堆放后放火烧草,由于未做任何防火措施,火苗借风力迅速蔓延至周边杂草扩散至松木林引发火灾。近日,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到大塘镇兰洞村梁山屯尖嘴岭处,整理一片多年未耕种的荒地用于种植桂花树。在整地过程中,被告人罗某将荒地的杂草集中堆放后放火烧草,由于杂草堆放过于集中,且未做任何防火措施,点火后火苗迅速窜高,借风力蔓延至周边杂草扩散至松木林引发火灾。经现场调查,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4.11公顷,其中过火有林面积3.25公顷。林木蓄积量255立方米。造成林木经济损失折款13780.50元。扑火经费3410元,共计17190.5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因涉嫌失火,于2012年5月8日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荔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失火罪,于2012年6月5日向荔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因主观上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失火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罗某当庭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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