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莫崇耀 莫芬)
南丹一男子伙同他人在喝酒之后至210国道上拦截路过车辆实施抢劫,一日之内6名司机受害。日前,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何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500元。
何某伙同其他6名同案人于2000年2月21日中午,在其家喝酒后,到国道210线芒场镇拉者路段,当李某驾驶大货车从贵州往南丹路经该处时,被何某等6人将车拦下,用石头敲打车门和玻璃,砸烂车子后视镜,向李某索问要钱,李某被迫给230元钱及香烟后才得离开,并到派出所报案;当郑某驾驶大货车路经此处时,被何某等6人将车拦下,威胁郑某要钱,郑某被迫给100元现金后驾车离开,后到芒场派出所报案;当覃某驾驶大货车路经此处时,被何某等6人将车拦下,用石头砸车门和玻璃,向覃某索要钱,覃某被迫给230元;当肖某驾驶大货车路经此处时,被何某等6人将车拦下,用石头砸车门和玻璃威胁肖某要钱,肖某在车子挡风玻璃和驾驶室玻璃窗被砸烂后,驾车逃离现场;当日13时许,余某驾驶微型车经过时,对其进行劝阻,被砸烂车窗;当夏某驾驶大客车路经此处时,被何某等6人将车拦下,用石头砸烂车子玻璃,将一床棉被、副司法但德盈的一件衣服和司机夏某的一个旅行包抢走。何某于2012年3月19日到南丹县公安局投案并供述其犯罪事实 。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结伙实施了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罪。综合案情,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