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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醉酒驾车逆行致两人死亡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6 14:46: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美珍)
永修县一男子醉酒驾车逆道行驶致二人死亡。近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赵简伙有期徒刑五年。
2011年12月22日13时许,赵简伙酒后驾驶轻型自卸货车由永修县白槎镇沿316国道往双洲村方向行驶。车行至小龙桥路段时,因占道行驶与对面黄贤武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坐乘客张菊伦)发生碰撞,造成黄张二人当场死亡。经鉴定,案发时赵简伙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8mg/100ml,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赵简伙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并如实交代案发经过,并在事发后主动给死者黄贤武家属14600元部分赔偿款,白槎镇政府和永修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替赵简伙垫付给死者家属赔偿款30400元。 死者黄张二位的家属另行向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3月27日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八里湖支公司支付给黄贤武家属36519元、支付给张菊伦家属83481元。赵简伙支付给黄贤武家属76883元(已扣除14600元)、支付给张菊伦家属154667.86元。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简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性能司法鉴定书、110报警电话记录及归案情况说明、赔偿情况说明、本院(2012)永民一初字第151号、第17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简伙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酒后驾驶车辆逆道行驶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简伙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其行为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并且赵某已赔偿死者家属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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