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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审判效率管理 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院长 龙裕明 发布时间:2012-07-09 11:07:16
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迟到的正义即是非正义。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有些案件的审判周期延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及时得到保护的现象,这固然有案多人少的因素,但更凸显的是法院在审判效率管理方面存在缺失,对案件的一些审理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致使有些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因此,从根本上而言,从应有的正确态度来说,强化和改进审判效率管理,是目前法院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条重要有效途径。
审判管理在整个法院管理中具有主导性的地位,是法院管理的重中之重。而审判效率管理,则是审判管理中的重要一环。要大幅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必须强化和改进审判效率管理,从影响案件审判效率的每一个环节入手,对每一个环节予以规范。下面,结合安福法院的探索和实践,对如何强化和改进审判效率管理进行一些探讨。 一、落实案件繁简分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案件繁简分流是提高审判效率的有效途径。2003年,安福法院在立案庭成立了速裁速调组,建立了案件繁简分流的简易案件速裁机制,制定繁简分流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繁简分流的案件范围和类型。对法律关系明确、案件事实清楚、矛盾争议不大的案件及当事人之间有近亲、近邻等特殊关系,具有较好调解基础的案件,均以简易程序立案,及时速调速裁;对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案件处理难度较大且需分流到审判庭办理的复杂疑难案件,由立案庭做好前期工作,及时移交相关审判庭办理。速裁速调组还根据速裁案件案情简单、争议不大且关乎民生的特点,不断创新举措,推行巡回法庭、夜间法庭、假日法庭、电话调解。经过多年的探索完善,目前已构建形成 “当繁则繁,宜简则简,难案精审,简案快审”的审理管理模式,加快司法运行的节奏,提升审判效率,实现了审判资源效益的最大化。 二、加强案件流程管理,构建网络监控平台。 建立由立案庭统一协调、管理,各业务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的案件流程管理模式。明确立案、庭前准备、开庭排期、审理、判决、上诉、结案、归档等重点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通过各个节点之间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形成环环相扣、有条不紊的流程链条。 立案庭统一立案后,将案件的有关信息输入电脑,排定开庭日期,确定开庭地点和随案书记员,并根据案件类型,通过电脑随机分案,将案件分配给相关业务庭,再由庭长指定承办人。对于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相关业务庭及承办法官要准确、及时输入案件审理的各项信息,立案庭每天不定期地进行网络监控,检查审判人员流程落实情况,对通过网络系统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流程情况通报。院长、庭长也可随时通过网络监控,了解案件审理进展情况,指导案件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程序转换监管,把好“简转普”程序关。 对简易程序案件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从严掌握,正确界定案件复杂、疑难的标准,明确“简转普”的实质条件。严格控制“简转普”案件的数量,允许“简转普”的案件必须是简易程序开庭尚未闭庭的。对已走完了庭审程序,因面临审限紧迫无法及时完成裁判文书的制作,而要求转入普通程序的,则严格控制,一般不予批准,并责成其抓紧时间及时结案。案件承办人如认为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简易程序审限届满前2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和案情报告,连同案卷报庭长同意后,再由审判管理部门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最后交分管院长审批,防止法官滥用权力随意转换审理程序。对于不符合条件而随意转换审理程序的,严格追求相关审判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审限控制管理,强化监督制约作用。 明确各类案件的具体审限,制定了内部审限,在法定审限的基础上缩短三分之一。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审限由6个月缩短为4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审限由3个月缩短为2个月,执行案件由6个月缩短为4个月,超过内部审限即视为超审限案件。同时,建立院内审限和法定审限双层监控体系,由立案庭从立案开始即进行审限跟踪监控,临近院内审限的提前10日发出“催办通知”,临近法定审限的提前15日发出“督办令”,并对即将超审限的案件进行通报,如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结案的,由案件承办人向审判委员会说明审理进度、未结原因、办案计划等情况。 规范审限延长报批管理,对中止、扣除、延长审限三类案件实行全方位动态化管理。明确案件审限变更报批的条件、时间和程序,强化源头监管,对不符合审限延长条件或者不遵守审批程序的案件不予审批,对符合条件要求的也要严格审批拟变更延长的期限。为防止“合法”规避审限,造成审限被变相拉长,凡是中止、延长审限的案件,必须将审批手续报审判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审判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才能予以变更。 实践出真知。我们将积极主动地探索创新,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着力完善以促进司法高效为目标的审判效率管理体系,促进审判工作公正高效,及时维护群众利益,提升司法公信力。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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