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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原副区长刘希泉受贿180余万受审
发布时间:2012-07-24 16:05:16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鲍燕)
7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原常委、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刘希泉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8年4月间,刘希泉利用担任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常委、北京市朝阳区副区长并分管北京市朝阳区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区农委”)的职务便利,收受朝阳区农委用账外资金为其报销的个人购买照相器材款人民币5.29万元。2009年7月间,刘希泉接受北京冠龙水产技术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宝请托,承诺为该公司顺利经营提供帮助,并收受赵玉宝给予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内存人民币10万元)。 2009年10月、11月间,刘希泉利用负责协调“北京-慕尼黑国际啤酒节”项目的职务便利,为北京蟹岛种植养殖集团有限公司顺利承办该项目提供帮助,并收受北京蟹岛种植养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秀平给予的北京银行国际双币卡1张(内存人民币501033.84元)。2009年底,刘希泉伙同其子刘伟(另案处理),以支付刘伟购车尾款为名,向金港汽车公园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明钦索要人民币41.11万元。 刘希泉于2010年8月出国考察前,通过其个人控制的付秀平名下的北京银行国际双币卡,收受朝阳区农委从账外提取的人民币30万元。2010年国庆节前,刘希泉以打点关系为名,收受朝阳区农委从账外提取的现金人民币50万元。 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 公诉机关认为:刘希泉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索取和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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