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交通事故案成因、审理中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
作者:洪畴佳 皮智勇   发布时间:2012-07-24 14:43:49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车辆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和我国道路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车辆在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使交通事故日益增多,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给无数家庭带来不幸,而且严重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同时,因为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交通事故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致使诉讼至法院的案件大量攀升,各级法院亦高度重视,将此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的重点进行审理。笔者将以奉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近两年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为蓝本,进行一些简单的总结,以期引起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关注和重视,从中吸取一些教训并采取相关的对策。

    2010年与2011年奉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呈现以下特点:案件逐年上升、涉险理赔成功率低、案件调解难度大、赔偿金难于及时到位,具体表现为:

    1、收案数大幅上升。民一庭 2010年交通事故案件收案33件,占全年总案件数的13.2%,2011年交通事故案件收案44件,占全年总案件数的19.1%,其中摩托车与汽车、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多,2010年审理的33件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摩托车的有21件,比率为67.7%,2011年审理的44件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摩托车的有29件,比率为65.9%;

    2、保险公司与致害人共当被告。2010年33件交通事故的案件中,其中有22件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比率为66.7%,2011年44件案件中有30件列保险公司为被告,比率为68.2%;

    3、调解的比率下降。2010年调解结案的案件为12件,调解率为36.4%,2011年调解结案的为9件,调解率为20.5%;4、救济措施不力,由于赔偿金额高致害人不自觉或履行困难等因素,造成受害者权益实现难。以2010年与2011年奉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77件案件为例,有28件案件的当事人没有完全及时得到赔偿金。

    一、交通事故案件上升的成因

    1、由于车辆大幅度增加,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增大;2、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也是交通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酒后驾车,无证驾驶、闯红灯、乱停乱放、超速、超载等;3、交通流中车型复杂,人车混行、机非混行问题严重,自行车、摩托车骑车者水平不一,个性不同,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与汽车争道抢行,致使此类交通事故案件比率大;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职能弱化。面对大量出现的机动车事故,本来依法可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案件,由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时间、人员、精力方面存在不足,案件调解的较少,有的基本上没有调解,致使法定的调解功能弱化,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大幅度上升;5、当事人调解履行率差。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衔接机制尚不健全,调解司法确认程序运行机制还不很明显,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相关解释,但由于当事人缺少对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认识,从而不申请调解,有的甚至反对调解,致使大量案件进入法院,增加诉讼受案率。6、虽然我国推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收到了明显的效果,车主的保险意识也逐渐增强,但由于保险公司理赔程序繁杂,双方认识不一,使得理赔成功率低。保险公司依其行规及保监会的规定进行理赔时,不能够满足机动车受害人的最低损失赔偿要求,与相关当事人的理解相冲突,且与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理赔金额出入较大,大多数当事人不愿意找保险公司理赔,而选择诉讼来满足其诉求,增加诉讼案件受案率。

    二、遇到的问题

    1、审理难度大,调解率不高。 

   (1)由于保险公司参加诉讼,涉及保险公司的整体利益,保险公司基本上都会主张按照其与投保人签订的书面保险合同来主张免责或扣除这样那样的费用,而作为投保人和原告均不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致使案件不能调解结案;

   (2)当事人对责任认定、适用的赔偿标准等分歧较大,对于责任的划分更是各持己见,据此理由等拒绝承担赔偿义务,同时,大多数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误工费、护理费及残疾、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更是争议较大,致使双方当事人对损失额度难以达成调解的合意;

   (3)受害人的诉讼预期值太高,对于损失的计算及标准问题常产生误解,尤其是受害人在对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问题上期待利益值都很高,在诉讼中都会提供一些如用工合同等证据来支持其主张,而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都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致使调解成功率大幅度降低。

    2、无人支付伤者抢救治疗费用的尴尬。当交通事故发生后, 为抢救伤者需要大量的费用,通常是先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成致害人预支一定的费用,如果致害人没有支付足够的抢救及治疗费用,或致害人逃逸或致害人没有支付能力,就会形成受害人急需抢救治疗费用而无法得到解决的矛盾,在审理过程中面对受害者家属的强烈要求使得法院非常棘手,即使是受害人家属为及时抢救伤者垫付了大量的抢救治疗费,因为种种原因而不能执行到位,也会引起受害方强烈不满而到处上访,甚至引发不稳定的因素。

    三、建议采取的对策

    1、首先,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安全及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特别加强对驾驶员的普法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使他们从身边的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训,牢记安全行驶,让交通安全常识走进千家万户,使人们皆知法、懂法、守法,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其次,交通主管部门也应该加大对交通违章行为的查处和惩治,预防和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2、建议立法机构完善对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投保管理制度,提高赔偿额度,简化理赔程序;同时,建议修改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以加强机动车的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3、进一步完善抢救费用垫付之法律规定:从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第75立法目的来看,救助基金的价值在于履行超越交强险责任范围的人道主义救助,而交强险规定的垫付费用(1万元)太少,且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很难解决伤者无钱救治的矛盾,因此,必须重构对受害人抢救费用的垫付制度,合理分清救助基金和保险公司的救助责任,最大程度上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和提高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建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交警部门通知垫付抢救费而怠于履行垫付义务的保险公司予以一定处罚,而有关司法解释亦可将要求垫付抢救费案件纳入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从而确保“保障受害人生命安全”立法旨意的实现。

    4、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广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三调联动”工作措施,尽量使交通事故案件不经诉讼而及时圆满解决。同时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强化调解的审判工作方法,努力提高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率,借助社会各界力量,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