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应军)
一男子因违反股东协议被其他股东告上法庭。7月23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被告程某按照股东协议给付原告邓某人民币45000元,并自2011年1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与被告程某等人承接了中铁三局四公司武襄铁路站前五标段K61+200-K62+780段路基工程,施工过程中,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股东协议书,约定“邓某(原告)愿意将中铁三局四公司武襄铁路站前五标段K61+200-K62+780段路基工程股份的10%转让给程某(被告)所有;付款方式邓某工地投资款一万元,工资陆仟元定于2009年6月30日前付清,股东前期利润款四万五千元人民币,在所有机械退场后两个月内付清,最迟付款不得超过2010年12月31日。如有违反每月按一万元罚款五百来计算。”
该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股东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无证据证实系被胁迫所签,且原、被告就此协议已部分履行,协议书中给付股东前期利润款45000元的约定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履行给付义务;但协议书中对逾期履行的违约金约定过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