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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揽工程行贿他人不料遭抓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25 11:01: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礼机)   为了能够顺利承建工程并在结算工程款时获得村干部的帮助,在双方既没有约定利率也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以借款付息的方式向村干部给付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年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三年间总共向三名村干部支付利息36752元。日前,该男子因犯行贿罪被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名村干部同时领刑。

    2008年至2010年三年间,被告人丁某生在没有承建资质,也未经过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承建到了万安县某乡地东村的新农村建设和老建移民工程,其为了能够在结算工程款和下年顺利承建工程时获得村干部赖某、郭某、赖某西的帮助,并为感谢村干部上年度对他的关照,在双方既没有约定利率也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以借款付息的方式向被告人赖某给付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年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26184元、另送给赖某现金10000元,给付被告人郭某、赖某西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年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各5284元,共计46752元。归案后,被告人赖某、郭某、赖某西向检察院退缴了赃款。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丁某生为了在新农村建设、老建移民工程承接、验收和结算时获得田西村村干部的帮助,以借款付高息的手段给予被告人赖某、郭某、赖某西好处,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赖某、郭某、赖某西身为村委会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新农村建设、老建移民工程建设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以借款收息的名义非法收受他人明显高于出资应得的收益,且都超过5000元以上,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丁某生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赖某归案后能主动坦白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且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故量刑时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郭某、赖某西的受贿金额未超过10000元,案发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该院在判处判决被告人被告人丁某生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同时,判处被告人郭某、赖某西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赖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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