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韦朝欢)
与他人结伙抢劫后畏罪潜逃,因为公安机关追逃的压力不断加大,整日生活在恐惧中的广西巴马县人马仕集终于在案发两年后自首归案。日前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马仕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0年6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马仕集伙同邓英百、陈锡文、陈官、韦海(四人均已判刑)、陆荣波(未满14周岁)窜到巴马县巴马镇龙洪村藤隆钛矿场,由韦海在矿场外等候,马仕集、邓英百、陈锡文、陈官、陆荣波进入矿场内,陈官、邓英百持刀威胁矿场老板刘德铭拿钱,与此同时,马仕集将工棚内一台麻将桌掀翻,并扬手往刘德铭脸上打了一巴掌,后走出工棚在外面等候。当晚六人共抢得现金人民币1500元,其中从矿场老板李细养处抢得1 400元,从刘德铭处抢得100元。后共同分赃,被告人马仕集获赃款200元,另300元6人于当晚共同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仕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结伙持刀抢劫,应酌情从重处罚;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可相对于同案其他主犯酌情从轻;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