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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蒙面持械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25 14:31: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蒋攀)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康志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朱康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新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范保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康志海因参与团林乡康家岭村土地开发与被害人康玉印发生矛盾,为此康志海想要教训康玉印。2012年2月28日下午,在康志海指使下,被告人朱康才、范保国、刘新彪伙同刘新君及外号“瘫子”、“柚子”、“军仂”、小于(均另案处理)等八人准备去打康玉印,朱康才向众人交代此次到团林乡康家岭村去打一个老头子,只能打他腿部。朱康才等八人分乘两部小轿车到康家岭村,朱康才等八人均用面罩蒙面进入康玉印家,康玉印的妻子康爱香见状喊叫,被朱康才上前捂住了嘴,其他人到屋内用带来的钢管将康玉印打倒在地,打了一会后,朱康才、刘新彪、范保国一伙人乘车返回鄱阳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康玉印全身多处损伤,左上肢、左下肢等部位多处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伤残九级。

    被告人康志海、朱康才分别于2012年3月3日、3月4日主动到鄱阳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害人与四被告人的亲属就全案的民事赔偿达成调解,被告人康志海、朱康才、范保国、刘新彪等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志海因与被害人康玉印有矛盾,而指使被告人朱康才、范保国、刘新彪等人持械殴打被害人致轻伤甲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康志海与朱康才、刘新彪、范保国等人作为有意思联络的整体,共同伤害行为指向被害人康玉印是确定的,故四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康志海提议并指使他人作案,系主犯。被告人朱康才、范保国、刘新彪等人蒙面持械实施伤害行为,在伤害被害人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宜分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康志海、朱康才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新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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