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遂川一乡镇卫生院院长收受“好处费”被判
发布时间:2012-07-26 09:42: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娟 饶健平)   7月2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有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自2010年12月21日开始,被告人刘有成担任遂川县高坪镇卫生院院长。2011年元月后,被告人刘有成利用其职务之便,为药品经销商胡新销售其所代理的药品提供了帮助。此后,在2011年9月份与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有成分两次收受了胡新给付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6000元和27000元,共计人民币33000元。

    2011年11月24日,遂川县高坪镇卫生院准备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一台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在邀请招标过程中,被告人刘有成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某公司代表王建平的请托,仅邀请王建平参加招标,最终使该公司以278000元的价格中标。2012年1月18日,被告人刘有成收受了王建平给予的好处费40000元。在短短两年期间,刘有成共收受了好处费7.3万元,上述款项全部由被告人刘有成用于个人和家庭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刘有成的家属为其退赃7.3万元。

    7月2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有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有成已退清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