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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那天,我忍不住泪流
作者:覃江萍   发布时间:2012-07-26 11:49:32


    助理审判员的任命下来后,我兴奋了好些天,终于可以扬眉吐气的亲自审理案件了。

  庭长分配给我的第一个案是一名年过七旬且曾患有脑血栓的老人一其养子的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接到案件的第一天晚上,“如何才能妥善地解决这对养父子纠纷”的问题在我的脑海里时起彼浮,从不失眠的我,彻夜难以成眠,这是我此前从未料想的……

  原告韦建设与被告韦司系养父子关系,由于原告与前妻无法生育,1973年10月2日,原告夫妇从医院的弃婴中把被告抱回家中抚养长大,并为其安排了一份工作。1993年原告脑血栓病发,经过治疗至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2006年11月,原告前妻过世,被告被调到外地收费站工作,其妻随同前往,家中仅剩下年近七十且体弱多病的原告。为了有个老伴照顾原告的日常起居饮食,经人介绍,2008年初,原告与现在的老伴王某结婚。原告再婚后,被告与后妈王某矛盾不断升级,为了过上平静的生活,原告无耐之下与老伴从家中搬出,在外租房居住,被告对此不满,为了让父亲回家居住,甚至到原告租房处打闹,曾有110现场出警,原告即于今年6月23日诉至广西巴马县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收养关系。

  经过仔细阅读案卷材料,反复研究案情,在庭审前,由于原告是外县人,我多次通过电话与原告及其老伴沟通,得知原告现身患高血压、心脏病等多种疾病,稍为动努便血压上升,容易导致各种病发。经过多方调查了解,得知父子矛盾的起因焦点均是由于原告再婚引发的,加之被告的性格及年轻气盛等因素,在处理矛盾过程中方式方法不当,导致双方积怨加深,才闹到如此僵硬的局面。原告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晚年的舒心,在时日不多的晚年,靠退休的工资,与老伴安安静静地生活。我深深地理解了这位老人,他这一点点心愿,是在面临抛妻或弃子的两难境况下,无奈之下才作出的艰难选择。

  尽管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极为简单,但面对这样的一位年纪七十多岁又患多种疾病的老人,如果简单一判了之,那对患脑血栓的原告意味着什么,对父子两人而言是一种悲哀,对社会来说更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我心中为此隐隐作痛,无论如何,哪怕只有调解的一线希望,我也绝不会放弃。

  为了能酝酿出一个周全满意的调解方案,我多次与庭里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员讨论各种各样的调解方案。解除收养关系,对原告而言是百年之后无人料理后事,但能过上自已想要的生活,对被告而言,尽管免除了其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是极有可能会背上忘恩负义的骂名。

  针对上述问题,我对调解方案不断进行调整,最终定下两个调解方向,一个是调解维持收养关系,一个是调解解除收养关系。考虑到原告身住处县,体弱多病,出行不便,庭审时原告很有可能不亲自出庭,仅由律师出庭,这样便无法进行面对面的亲自交流。因此在庭审前,在征得被告同意后,我决定亲自上门为老人作调解工作。

  7月19日,是星期六,选择这一天是为了不影响被告的正常工作,在弯弯曲曲的公路上颠簸了近三个小时后,上午十点多钟,我与庭长、司机三人才到达原告住处,被告在十五钟左右也刚好驱车赶到。

  组织在场人就座后,原、被告在老家的亲戚约有十多个人也到场。我们先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并让被告及媳妇主动向原告及老伴认错,希望两位老人能原谅被告年轻无知的莽撞行为。但原告声称其坚持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只有这样,他才有安全感,因为之前他及老伴受到过被告的暴力阻挠。在屈指可数的日子里,他只求与现在的老伴平安渡过,对共有的房子也不主张权利,希望被告能满足老人这一心愿。

  在经过近两个多小时的思想劝导工作,调解维持收养关系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如何才是真正为老人着想,真正保护老人的权益。根据原告的身体健康状况,我与同行的庭长私下交流意见后,一致认为此时应转向作解除收养关系的调解工作,由于庭前从原告老伴口中得知原告这些年来均是定时吃饭休息,我们决定给老人休息一会,下午两点钟重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可老人及老伴一再挽留我们与他们一同就餐,我把“五个严禁”规定告知老人后,老人又对被告即养子说,那你和媳妇也留下,这样法官就不会违禁了,我们一家与远道而来的法官一起吃餐便饭,原告律师也在一旁说“法官,你们就留下吧,也许这样更有利于下午的调解”。此时,我们再也无法拒绝,我想,就算违反“五个严禁”,能使本案最终得以和平解决,我也愿意接受组织的处分。

  就餐完毕,先让原告到隔壁房间休息一会,我们单方作被告及媳妇的思想工作,从案件证据材料来分析,如果原告一再坚持解除收养关系,判决解除父子间的收养关系理由是充分的,但这样的结局会恶化这对父子关系,判决之后父子间也许就会形同陌路了。考虑到该案父子关系的特殊性,我们极力主张双方和平解决这一纠纷,被告不同意解除的唯一理由是因为依然爱着老父亲,无法接受在瞬间解除三十多年来的父子关系。但面临原告在两个多小时的劝导工作后仍然坚持已见的僵局,同样出于对老父亲的爱,被告能否从法律上同意与原告解除收养关系,并在调解协议中注明“被告要求如往常一样照顾与爱护原告,尽儿子之孝心”,理由都是爱,但爱的表达方式可以不同,既然爱老父亲,更应该尊重其意愿,当谈到现被告亲生父母未明,我能理解他对解除收养关系的痛苦心情之时,我、被告及其媳妇都忍不住流泪了,经过推心置腹地交流近五十分钟后,被告同意调解解除收养关系。我心中顿时松了一口气,一路上由于晕车导致的劳累感一下子消除得无影无踪。

  当双方在我们制作的调解协议上签字完毕后,出乎所有人的意料,被告突然跪到原告就座的单人沙发前,对着老父亲“咚咚咚”地磕了三个响头,流着眼泪痛苦地冲出门外,此时,在场的人,无论是我们,还是双方的家属,都无法控制眼泪……

  结案后,原告律师在电话中对我说“如果你们队伍中的法官,都象你们这样有社会责任感,富有人情味,真心实意为当事人着想,很多案件,也许都会顺利得予和解。”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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