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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合伙投资一座水陂修复工程闹纠纷
发布时间:2012-07-27 09:47: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温永能 陈瑶)   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均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7月24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两起合并审理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吴天生的诉讼请求和被告吴火亮的反诉请求。

    2007年12月,被告吴火亮承包一座水陂修复工程并进行施工。2008年1月5日,原告吴天生将合伙投资款18000元交于被告吴火亮,但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也没有约定出资比例。原告与被告合伙承建水陂工程后未对合伙事务进行结算。水陂工程修复竣工并交付使用后,被告吴火亮先后从发包方领取了工程款12万元,吴天生从吴火亮手中领取了36000元(含合伙投资及盈利)。后原告吴天生要求被告吴火亮按50%均等分配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吴火亮支付给原告应分得的合伙利润人民币2.4万元。诉讼中,被告吴火亮提起反诉,认为原告吴天生采取胁迫手段,强行入股参与合伙,要求依法判令原告返还强行收取的财物1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吴天生主张与被告吴火亮系合伙关系,提供了被告具立的合伙投资款收据,且被告承认系自愿具立、收到了合伙投资款,故原、被告之间合伙关系成立。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被告系等额出资、共负盈亏、合伙费用由平均负担,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吴火亮主张原告吴天生采取胁迫手段,强行入股参与合伙,强行收取合伙利润,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被告要求原告返还财物18000元证据不足,亦不予支持。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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