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他乡遇老乡出借十六万 难讨债务求助法院
发布时间:2012-07-27 09:49: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运岩)   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说的是老乡的情意。可是对于社旗县的女青年王某来讲,这汪汪的眼泪在遇到通向张某之后,从亲切变成了烦恼。河南省社旗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老乡之间的借贷案件,判决张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借款145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4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王某和张某同是社旗县人,本来素不相识,一次偶然的机会,让同在北京的两人认识,并成为了朋友。张某得知王某在京务工数年,小有积蓄,王某正在经营一家小型超市,需要周转资金,希望王某能借给自己一些钱。女青年王某出于老乡情意和对张某的信任,王某把自己多年的积蓄共计16.7万元全部借给张某经商,可是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归还,王某又给张某四个月的宽限期,谁知道宽限到期后张某仅归还22000元,就以没钱推脱。王某催促张某还债,张某推脱没钱。二人多次发生争执,昔日的老乡情意因债务荡然无存 ,王某来到原籍社旗县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偿还债务。

     2011年11月5日张某向王某借款1676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约定于2011年12月底还清,到期后,因经济原因,在借条上进行补充,王某和张某重新约定于2012年4月20日还清。另查明张某于2012年4月7日归还原告2万元,并于立案后又归还了2000元。现双方约定还款时间已过,张某仍有145600元未偿还王某。

    社旗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向王某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二人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被告张某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45600元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由被告支付逾期利息。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