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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拦路抢劫潜逃六年后自首
发布时间:2012-07-30 09:58:14


     光明网讯(通讯员 熊辉)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思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06年3月29日晚,被告人刘思华伙同罗文明、黄平、武能(均已判刑)合骑一辆摩托车,窜至丰城市锦鸿汽车城附近,拦下一辆货车,用酒瓶威胁被害人梅友平,抢得梅友平人民币150元,价值400元的TCL手机一部。之后,上述人员又骑摩托车窜至丰城市桥东镇七里荣家附近公路,拦下一辆货车,因该车未停而未得逞。

    2006年4月2日晚12时许,被告人刘思华伙同罗文明、黄平、刘伟(已判刑)各携带一把刀,骑摩托车窜至丰城市丰抚公路杜市镇水口庙与马兰庙之间的路段,拦下一辆货车,用刀威胁司机,抢得被害人王以宝人民币2400元,价值100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劫后,每人分得人民币600元,手机由戴文明分得。

    2006年4月8日晚12时许,被告人刘思华伙同罗文明、黄平、朱斌(已判刑)合骑一辆摩托车,携带三把刀, 窜至丰城市丰抚公路杜市镇水口庙路段,拦下一辆货车,用刀威胁司机,抢得被害人黎民人民币850元,价值1500元的三星手机一部,抢得被害人葛勇人民币500元,价值100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劫后,被告人刘思华分得赃款400元,罗文明分得赃款500元、三星手机一部,黄平分得赃款35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朱斌分得赃款100元。当晚,上述人员又骑摩托车窜至丰城市桥东镇七里荣家附近的公路上,拦下一辆货车,因见车上人多而未得逞。

    2006年4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思华伙同罗文明、刘伟携带三把刀,合骑一辆摩托车窜至丰城市丰抚公路桥东路段,拦下一辆货车,用刀威胁,抢得被害人人民币420元、价值100元的手机一部。劫后,被告人刘思华分得赃款120元,手机由罗文明分得。综上,被告人刘思华参与抢劫四次,抢劫金额计人民币6520元。    

    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刘思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思华结伙以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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