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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受雇报复抢劫他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30 10:36:01


     光明网讯(通讯员 熊胜生 范超)   一男子与他人有经济纠纷便产生伤害报复的想法,为不让受害人怀疑是其报复,该男子雇人对受害人进行抢劫。案发后,相关人员悉数落网。时隔十二年,最后一名受雇者也终于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一起抢劫案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被告人徐进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良发(已判刑)因与受害人汪某存在经济纠纷而产生矛盾,吴良发遂找到姚锦锋(已判刑)叫他对汪某进行伤害报复,为不让汪某怀疑是其报复,吴良发交待姚锦锋可对汪某进行抢劫,并表示事成之后会给报酬。姚锦锋便找到其同村人费兵行(已判刑),叫他叫几个人对汪某进行伤害报复,并将吴良发为不暴露是其报复,可抢点钱财的意思转告给了费兵行,承诺完事后会有报酬,费兵行表示同意。后姚锦锋带费兵行、施伏太到汪某居住的位于贵溪市建设路的工地上指认汪某。

    2000年10月16日凌晨2时许,费兵行指派被告人徐进辉和胡先华、朱节龙、徐晓金、施伏太(四人均己判刑)去汪某住处教训汪某,由徐进辉、胡先华各持一把菜刀,徐晓金、朱节龙各持一根铁棍来到汪某、徐某夫妇位于贵溪市建设路王家村路口的施工住地。由施伏太在门外望风,徐进辉、胡先华、朱节龙、徐晓金四人合力用携带的铁棍撬开卷闸门后,进入汪某夫妇房间,持凶器向汪某夫妇要钱。在这过程中,被告人徐进辉将汪某的一部爱立信768型手机摔坏,并将徐某的一根金手链抢走,同时被告人徐进辉和胡先华持菜刀将汪某、徐某两人砍伤,之后五人骑摩托车逃离现场。事后姚锦锋向吴良发要了报酬8800元,姚锦锋付给费兵行5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进辉于2011年10月9日到贵溪市公安局余家派出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进辉持凶器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徐进辉案发后虽然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其持刀对受害人进行砍杀,从而劫取了财物的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告人徐进辉在本案中伙同胡先华积极对受害人汪某、徐某实施砍杀行为,致汪某两处轻伤和徐某一处轻微伤,且动手将金手链抢走,其所起的作用不是辅助的、次要的,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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