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玉娟)
驾驶报废车辆上路出事故,7月30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二被告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011年7月26日20时,被告王某驾驶一辆某园艺公司的无号牌栏板小货车去送树苗,当车辆行至滨河大道华帝酒店东侧路口路段时,将同骑人力三轮车的原告张某撞倒,致原告严重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驾驶已报废的车辆上路,在行驶中严重违章,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56天,共花费医疗费19524.92元。经鉴定已构成张某构成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被告王某在给付原告6000元后,就不再承担责任。原告遂将被告王某、某园艺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45000元。
承办法官认为,法律明确规定,报废车辆禁止上路行驶,车辆所有人应妥善处置,如对车辆的保管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车辆所有人或保管人与擅自驾驶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二被告相互推诿,原告情绪激动,矛盾一触即发。承办法官根据案情制定了周密的调解方案,多次分别找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张某主张于法有据的损失费用确定为35000元,除去王某已支付的6000元,下余29000元,某园艺公司承担27000元,王某承担2000元,该款当庭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