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应军)
一儿童在幼儿园门口被本幼儿园接送小孩的校车撞伤,在索赔无果后将幼儿园园主及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7月30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叶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5770.26元,被告徐某赔偿原告人民币10722.13元。
2011年8月3日7时30分许,案外人杜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原告叶某发生接触,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永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杜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叶某无责。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江西省儿童医院住院及门诊治疗,其中住院9天。案外人杜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9月2日至2011年9月1日止。杜某系被告徐某雇请的司机,自2010年2月起至事故发生时为被告徐某开办的幼儿园开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徐某雇请司机杜某为其开车,二人之间系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杜某在接送幼儿过程中导致原告叶某受伤,系因履行职务导致他人损害,被告徐某应对其给原告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徐某进行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